2023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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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营造激励学习、积极创新的环境,培养大批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
2、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
4、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
5、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
6、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对创新
7、人才的需要,以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为导向,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需要,经专家论证,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公需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培训学时分配比例一般为14。 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
8、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选修科目。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确定有关课程,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培训。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有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结合工作实践培训。由行业系统和单位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或实际工作需要,对
9、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访问学者、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实践锻炼、特殊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自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按照单位安排,采取自选、自修等方式进行的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七)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八)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第五章施教机构 第十四条发挥高等院校继续教育主渠道作用,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0、 鼓励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市场运作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鼓励国内施教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项目,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形式寻找继续教育合作者。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院校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活动。 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专门机构的,应当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最后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具有
11、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教机构根据培训主办单位需求,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并负责师资选派、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师资,实行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师资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经常性继续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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