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禁养区证明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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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非禁养区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畜牧用地审批禁养限养区 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莲都区农业局 莲都区环保分局 (二一年 月 日)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区域及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市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特制定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农业部2023年第7号令)。 (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23)。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67号)。 (九)浙江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23105号)。 (十)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 (十一)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四、划分区域 (
4、一)禁养区范围 1.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2.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双溪镇所在地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3.城市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禁止建设一切养殖场,原有养殖场要在新区建设前按要求自行拆除;
5、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瓯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滩涂及圩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旅游景观等作用的区域,严格限制建设养猪等易产生污染的规模化养殖场; 6.碧湖通济堰主干渠两侧50米内,严格限制建设养猪等易产生污染的养殖场; 7.市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一般公路两侧100米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8.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
6、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23)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在2023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以2023年为基数,2023年至2023年逐年削减10、20和30。 (四)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相关部门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审批临时用地用于畜牧业时,要根据划分方案严格把关。农业部门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该方案作为依据之一。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应将该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 六、附则 (一)本划分方案所称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数猪500头以上、畜禽 3万羽以上或牛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养殖场指常年存栏猪30头以上、肉牛5头以上或奶牛3头以上,但又达不到规模化程度的养殖场。零星或少量养殖指常年存栏猪不到30头的。其它畜禽种类按以下比例折算:30只蛋禽或60只肉禽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3只羊折算为1头猪。易产生污染的畜禽指排污量较大的猪、牛(奶牛)等。 (二)瓯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滩涂及沿岸重要生态功能地和旅游景观地区域的认定,由水利、林业、旅游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三)本方案由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23年 月
8、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养犬申请、养犬证明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办理流程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养犬的申请报告; 2、个人养犬,需提供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单位养犬,需提供单位证明及饲养人、看管人情况; 3、所养犬只的二寸彩色照片2张;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 (二)办理流程: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 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派出所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三)办理时限:符合准养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养犬申请报告 滨湖区派出所: 我单位因地处滨湖金融区
9、建设工地,人迹罕至,偷盗较为严重,现养了二只犬龄为0.4岁、品种为雪獒,身长为1M的护卫犬,已在购买前打了疫苗(附证),现申请办理养犬证,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XX年XX月XX日 证 明 滨湖区派出所: 我单位因地处滨湖新区金融区建设工地,夜间人迹罕至,偷盗较为严重,需饲养二只护卫犬,震慑偷盗,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0、: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一日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信阳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要求,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
11、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畜禽养殖
13、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县城建成区内,各乡(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老城区、新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 各乡(镇)村集中
14、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淮河*境内干流两岸500米陆域; 洪河*境内流域200米陆域; 白露河*境内流域200米陆域; 闾河*境内流域200米陆域。 5、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淮南草甸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6、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东西湖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 兔子湖水库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三空桥乡杨庄水库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 在建中的淮息、淮固高速*段两测外延200米范围内; 京九铁路*段两测外延200
15、米范围内; 信阜公路(S337)*段两测外延200米范围内; S 216、S336*段两测外延200米范围内; 各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200米范围内;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5、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6
1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 5 染物达标
17、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
18、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
19、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县环保局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的批复(淮政【2023】8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推荐第4篇:煤矿禁采区证明 证明 XX省国土资
20、源厅: XXX煤矿不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其他禁采禁建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特此证明 XXX国土资源局X年X月X日 推荐第5篇: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惠府2023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创造最适合于经济发展和人们居住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畜禽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的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
21、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市区和各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东江、西枝江沿江两岸1公里陆域范围内,东江各支流距离入江口10公里内河段的两岸1公里陆域范围内,淡水河土湖断面(土湖棕榈岛桥下)以上流域惠阳、大亚湾辖区。 二、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于2023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 四、禁养区的清理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清理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有饮用功能的水库(详见附件)的清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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