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中的几个重要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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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原因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支付不能、停止支付、资不抵债因各国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不同,所以破产原因的具体内涵不同。日本、德国:破产清算程序采取宣告开始主义,所以其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宣告的原因。英国、中国: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所以破产原因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即破产案件受理的原因。何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将破产原因一一列举,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概括主义:将破产原因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采用概括主义。破产原因立法方式德国法上破产原因(综合标准):(1)支付不能;(2)即将无支付能力;(3)债务超过。支付不能(也称
2、不能清偿)(1)欠缺清偿能力(不等于财产少于负债);(2)必须是已到期债务;(3)不限于金钱债务;(4)持续性地对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不能清偿。举证责任的转移:债务人已经停止支付的,推定为无支付能力。债权人只能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并不必然导致破产程序的开始。若有相反证据,可推翻该推定。德国法上的破产原因(一)资不抵债:债务人的财产不再能够抵偿现有债务(1)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排除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因素。(2)不论债务是否到期。适用范围:德国法把“债务超过”作为一个与支付不能并列的、独立的破产原因适用于法人。原因:(1)仅靠信用支撑,易债务急剧膨胀;(2)有滥用有限责任之嫌。与
3、英美法相通之处: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称为现金流现金流量标准量标准,而将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德国法上的破产原因(二)德国立法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更加宽松原因:如果债务人在未确定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愿意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法律无需进行干预,因为这是当事人的选择权利,而且对于其他人并没有什么不利的后果(债权人债务依然可以得到偿还)。德国法上的破产原因(三)申请破产主体申请破产主体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特殊情况下特殊情况下法人法人破产原因即将无支付能力+无支付能力无支付能力(停止支付推定)资不抵债(以继续经营为基础)法国法上破产原因(单一标准):停止支付停止支付:对所有债务持续性地停止支付,推定债务人形成破产原因的基础事实。支付停止VS支付不能:(1)前者为外在的主观表示,后者为内在的客观经济状态;(2)支付停止并不必然表明支付不能;而支付不能则必然最终表现为支付停止。程序上的要求:停止支付之后的15日内提出法国法上的破产原因德国法:以支付停止为推定的破产原因法国法:直接把支付停止作为破产原因体现了对债务人破产所持态度上的宽严不一的差异,即法国法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更加宽松,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及时保护,基于其商人破产主义的传统,对停止支付的商人采取迅速的取缔措施。德国法则主观上对债务人是否形成破产原因采取慎重的推定。德国法VS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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