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权属的相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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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谭剑文谭剑文 律师律师2010年年08月月2壹壹 本文中车位、车库的定义本文中车位、车库的定义 第壹部分3一、本文中的车位,专指作为配套设施的地上车位;车库专指作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二、地上车位又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首层架空停车位三、地下车位又分通过规划、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地下车库和通过规划、但按当地政策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车库四、结建人防工程改成的车库。第壹部分4地面车位地面车位地面露天车位地面露天车位底层架空车位底层架空车位经过规划的车位经过规划的车位未经过规划的车位未经过规划的车位车库车库地下车库地下车库人防车库人防车库计入容积率的计入容积率的地
2、下车库地下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的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车库地下车库5贰贰 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几种观点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几种观点第贰部分6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又分为三种理由:一、业主共有一、业主共有第贰部分7 赞成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学者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相对于房屋建筑物(主物)的从物(也有称之为配套设施、附属设施)。主要依据有二:一是从功能上看,车位、车库是为了辅助业主实现生活居住的功能;二是从行政法来看,我国从国务院到各地政府都规定了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说明我国法律已承认停车场、车库
3、作为小区主建筑的配套设施(从物)。既然是从物,那么按照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法则,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随着整栋建筑物一并移转给业主共有。1、从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从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第贰部分8有学者认为停车位、车库属于建筑物的一种。按照“房随地,地随房”原则,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亦同时购买了房屋及整个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无论停车场还是车库,都依附于土地之上,也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一并移转给业主。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原则 第贰部分9有学者认为小区停车场、车库属于必需且稀缺的资源,一方面业主必须使用停车场或车库,另一方面这些资源又极其有限。假如将其
4、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所有,业主势必会受到后者的盘剥。假如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归属,业主明显处于劣势,最后仍然难逃高昂代价的命运,而生活现实也似乎印证了这一点。3 3、向弱者倾斜原则、向弱者倾斜原则 第贰部分10赞成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的主要理由有二:二、开发商所有二、开发商所有 第贰部分11有学者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是可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并成为单独的交易客体。”因为“就车库来说,其在建筑物内形成了一定空间,但车库四周的范围是明确的,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所以已经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因而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那么小区车库
5、就不必遵循从物的一并转移法则。1 1、独立客体说、独立客体说 第贰部分12停车场、车库和房屋一样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而成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发商应当享有最初的所有权。而且依照民法原理,建造建筑物是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情形。2 2、“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原则 第贰部分13三、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三、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第贰部分14只有当事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当事人进行选择。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基本法,应遵循自治的私法原理。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根据约定确定,正是体现了
6、私法自治的要求,有利于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平等协商来充分体现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最有利于争议的解决。1、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第贰部分15通过约定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此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通过交易,在车位、车库的归属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在卖方房屋市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可能通过格式条款保留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这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房屋买卖市场决定,其解决有待于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第贰部分16业主之间情况各异,有人有车,有人无车,还有潜在的购车者,有车者有的愿买有的想租,众口难调。建筑物
7、区分所有权具有复杂的法律构造,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权利体系。其中的共有关系性质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还是互有,学者观点不一。相对而言,上不上、下不下的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中是最不易提高效率的。如果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须借助于分管契约来解决车位、车库具体分配、使用问题。而分管契约的成立与效力问题素有争议,难以操作,协商不成容易造成业主之间关系紧张3、有利于对车库有效利用和管理。第贰部分17多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忽略了车位、车库的建设,造成了目前城市车位、车库紧张的状况,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这就有必要刺激投资,使开发商从利益驱动考虑为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车位、车库。但如
8、果将车位、车库规定为业主的共有财产,那么,开发商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来解决建筑车位、车库。最后,因为车位、车库非常紧张,停车越来越难,受损害最大的还是业主。4 4、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车位、车库。、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车位、车库。第贰部分18有观点认为,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的主要依据是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车位、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该车位、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如果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车位、车库通常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主要理由在
9、于:四、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四、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 第贰部分19其一,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公平。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或业主共有,难免会出现计入公摊面积却没有获得车库所有权与没有计入公摊面积而获得车库所有权的情形。前者,对业主极其不公的。而后者,鉴于开发商的逐利本性,一旦失去利益驱动,他们建造车库的积极性必然会受挫,结果只能对业主更为不利。其二,有车业主与无车业主之间公平。规定车库归业主共有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导致无车业主也必须分摊购买车库的成本,却没有利用车库的必要,这样做既有失公平也影响效率。另外,在共有情形下,关于停车场、车库的利用也将更加复杂。1 1、这样做体现
10、了公平原则、这样做体现了公平原则第贰部分20五、依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依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第贰部分21该观点从成本角度认为,开发商如果将车位、车库成本分摊到建筑成本中去,并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担此项费用,则车位、车库成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对业主共有的财产无处分权。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要看小区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例如,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小区居民共有
11、。经营性的配套公共建筑(商业、文娱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并按规划要求使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非经营性车场车库为共用设施、设备。”第贰部分22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停车位(库)没有分摊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建造在业主共有的建筑基地和附属基地上,则应该认为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如何认定停车位(库)是否分摊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呢?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应是判定车位(库)法定归属业主共有的直接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易操作性。六、容积率说六、容积率说第贰部分2
12、3叁叁 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和具体适用的规定和具体适用第叁部分24物权法最终采用了约定归属说,现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主共有。一一、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第叁
13、部分25第二条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
14、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叁部分第叁部分26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
15、规定。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叁部分第叁部分27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16、纷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叁部分第叁部分28二二、确定权属的一般性规则、确定权属的一般性规则第叁部分29物权法刚出台的时候,对于物权法第74条如何理解,还有争议,其中,对于车位、车库的原始归属,74条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所谓规划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就造成各种理解上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该条默认了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有的观点认为,并不必然归开发商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还有的观点干脆直接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解除出台后,在最高法撰写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态度:车位、车库的所有权通过约定都归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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