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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品生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位特殊作业安全安全规程程GB30871-2014 2014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19号公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规范第4章、第5.2节、第5.3节、第5.4节、第6章、第7章、第8.2节、第9.2节、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第4章基本要求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5.3节特
2、殊动火作业要求第5.4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第7章盲板抽堵作业第8.2节高处作业要求第9.2节吊装作业要求第10章临时用电作业第11章动土作业强制性说明强制性说明1.1.动火作业动火作业 hot work hot work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术语解释术语解释2.2.受限空间受限空间作业作业 进入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如反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
3、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术语解释术语解释3.3.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4.4.高处作业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5.5.临时用电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术语解释术语解释6.6.吊装作业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7.7.动土作业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8.8.断路作业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
4、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术语解释术语解释 强制性条文解读第4章基本要求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5.3节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第5.4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第7章盲板抽堵作业第8.2节高处作业要求第9.2节吊装作业要求第10章临时用电作业第11章动土作业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
5、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4.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d)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e)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4.4 作业前,作
6、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
7、制性)4.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4.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
8、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4.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4.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第第4 4章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
9、(强制性)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2 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 50160、GB 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
10、安全防火措施。第第5.25.2节节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5.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5.2.10 作业完毕应
11、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第5.25.2节节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强制性)(强制性)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本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第第5.35.3节节 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要求要求(
12、强制性)(强制性)5.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第第5.45.4节节 动火分析
13、及合格标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强制性)(强制性)5.4.2 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a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0.5%(体(体积百分数);积百分数);b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0.2%(体积百(体积百分数)。分数)。第第5.45.4节节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强制性)(强制性)6.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
14、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6.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标准条规定。6.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
15、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6.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
16、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6.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
17、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防护品;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6.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
18、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 V;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6.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
19、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 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第第6 6章章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强制性)7.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7.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
20、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7.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7.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7.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第第7 7章章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强制性)(强制性)8.2.1 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30 m 以上高处作业(级)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8.2.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8.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
21、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8.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第第8.28.2节节 高处作业要求高处作业要求(强制性)(强制性)8.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空气呼吸器等)。8.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
22、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第8.28.2节节 高处作业要求高处作业要求(强制性)(强制性)8.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8.2.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8.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8.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8.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
23、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第第8.28.2节节 高处作业要求高处作业要求(强制性)(强制性)第第9 9章章 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强制性)(强制性)9.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要求。9.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9.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9.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9.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第第9 9章章 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强
24、制性)强制性)9.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和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的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
25、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9.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第
26、9 9章章 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强制性)强制性)第10章 吊装作业10.1 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一级吊装作业:m100 t;二级吊装作业:40 tm100;三级吊装作业:m40 t。10.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10.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10.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
27、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第10章 吊装作业第11章 动土作业11.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11.5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1.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1.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1.9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附录(推荐性)结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