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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
2、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 第四条 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 员。 第五条 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 自助设备
3、的选型、购置与安装 第八条 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 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 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 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 2 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 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
4、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二、按总行统一的装修规范进行装修,自助设备窗口高度适于客户操作,显示屏不能被太阳光直接照射,不允许自助设备后端机体裸露在营业厅客户活动区。 三、具备一定的操作和故障排除空间,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施。 四、自助设备必须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隐蔽,能够完整摄录到客户面部和存、取钞口图像,但不得摄录到客户输入的密码。监控系统必须将所有自助设备和工作人员维修操作区全部纳入监控范围,二十四小时监控网点操作人员进出和业务操作过程。 五、自助设备必须安装UPS电源且自助设备及其配套的网络设备、电视监控等辅助设施必须通过UPS供电。 六、通过自助设
5、备的屏幕标明总行客服电话。 第十三条 自助设备安装完毕,由综合部会同电子银行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3 第四章 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助设备挂靠网点要指定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一、每日营业前打开自助设备上箱体,及时取出被吞没的银行卡,登记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 二、每日对自助设备做一次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助设备是否有附加物,特别是密码键盘、出钞口、屏幕是否被异物覆盖,出钞口内是否有异物;自助设备上或周围是否有非法摄像头;周围是否有非法告示;检查插卡口是否正常;门禁是否加装读卡器等。
6、 三、每日营业前,应清洁操作台、显示屏及面板灰尘,做到外表无积尘、污垢,显示器明亮;每月清洁一次读卡器磁头,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每季对自助设备内的点钞器、读卡器除尘,清洗各光电管、存款器通道及喷墨头;每年要给自助设备的存款器、读卡器和点钞器的机械传动部件加油,对电源与显示器应开盖吸尘,清洁电路板和打印机,检查出钞部件是否正常。 四、每日检查是否需要更换打印纸、色带;是否需要加钞;自助设备和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4 五、每日填写自助设备运行日志,记载机器运行、发生的故障和事故等情况。发现故障情况时,应及时联系电子银行部进行解决,并立即将故障情况、内屏错误代码、外屏错误提示等信息,通过图片文
7、字形式向电子银行部报告。由电子银行部及时解决,电子银行部无法解决的,联系厂家解决。 六、每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的维护厂商在进行设备的维护或维修时,网点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程参与,并与厂商共同登记自助设备维护登记表,记录的内容应该包括:维护公司和人员姓名,维护的自助设备编号,维护的起讫时间,维护和维修过程中进行的主要工作、更换的零部件等事宜。自助设备维护厂商技术人员在对我社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时,网点管理人员必须核实技术人员身份。 第十六条 总行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自助设备运行的环境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并登记自助设备巡检登
8、记表。巡检至少一季度一次,巡检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洁状况、UPS电源、地线、通讯线路、安防措施、安全状况、各种表格的登记情况、自助设备档案保管情况以及电视监控系统录像持续时间、清晰度、摄像头位置等。 5 第十七条 严禁涂改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种登记表上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由网点负责人和A、B岗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章 自助设备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监控管理包括自助设备电视监控和软件监控系统的管理。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自助设备端的电视监控设备及相应管理系统,主要提供对自助设备交易情况的全程录像功能,以维护银行和客户利益。自助设备软件监控系统是基于综合应用前置系统建立的运
9、行管理系统,主要提供机具状态监控、系统维护、故障响应、统计报表等功能,可供各级自助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及考核使用。 第十九条 营业部、各网点要明确专人对自助设备系统运行、网络运行、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监控到的缺纸、缺钞及通信故障等信息提示,应随时跟踪了解故障设备的恢复情况并进行记录。对监测到的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通知自助设备维护厂家到现场维修解决。 第二十条 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由电子银行部管理。电视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网点负责人应立即将故障情况上报电子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如 6 二十四小时内不能修复,电子银行部必须提供备用设备,以确保自助设备二十四小时后正常运
10、行。更换设备时,电子银行部要对原设备中的录像资料进行刻录复制,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电视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遮挡报警、断路报警、振动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自助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可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其它部门或司法机关等需要调阅录像时必须经总行综合部批准并且由安全保卫岗人员调阅。 第六章 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别保管,即A岗操作员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B岗操作员保管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 第二十四条 钥匙用毕,不得随身携带,必
11、须入库(柜)保管。如自助设备管理员外出离开营业室时,需要将ATM防盗门钥匙及自助柜员机上箱体钥匙交于柜面当班人员保管,禁止将防盗门A、B钥匙同时交接给同一柜员,钥匙交接如同重控交接,交接班时将ATM管理员职责及保管的钥 7 匙,同时交接给下一位接班现金柜员,并在主管见证签名下进行。柜员离岗,及时将钥匙交接给下一位当班柜员。避免自助设备管理员遇节假日、外出时无法及时处理ATM故障等问题,以确保自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钥匙、密码交接时,必须在自助设备钥匙、密码交接登记表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自助设备开箱验货、土建施工、联机调试过程中,自助设备的相关资料、钥匙和密码由自助设备挂
12、靠网点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自助设备通过验收测试、正式运行后,自助设备挂靠网点A岗操作员必须立即更改保险箱密码,更改过的密码密封后交网点负责人入库保管。多余的钥匙密封后,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密封时间,并经网点负责人与A、B岗操作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上缴总行综合部入保险柜管理,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A岗操作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更换密码;密码须不定期更换,每月至少更换一次;更改过的密码重新密封后交网点负责人入库保管。 第七章 自助设备的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自助设备的钞箱视同金库管理,实行双人 8 开箱、双人复核、双人装钞制度。现金的领取、上缴、运送,必
13、须执行出纳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第三十条 自助设备现金加钞、点钞、清机等过程必须在电视监控下双人进行。装入或取出自助设备现钞,必须做到双人(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操作、武装守护、及时清点、交叉复核、不得中途换人。 一、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装取现钞时,必须做到“同装、同取、同清点”;清点时,必须使用为自助设备配备的专用A级点钞机;钱箱启闭时,必须在营业室监控下进行,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二、装入或清出自助设备的现金须填写自助设备轧账、加钞登记表,注明时间、券别、张数及金额,并双人签章。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开箱取钞时,必须立即报告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迅速查明原因,并会同自助设备网点负责
14、人、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开箱;开箱后,除A、B岗操作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现钞。 第三十一条 每次自助设备现金加钞、点钞、清机时,废钞箱里的钱款应单独清点并存放,避免与其他钞箱钱款混淆。 第三十二条 每次加钞完毕,密码锁必须调乱,严禁出现仅凭密码或钥匙就能打开保险箱的现象。 9 第三十三条 每次自助设备加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加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实地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测试情况在自助设备运行日志记载。测试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钞箱设置与装载的币种面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钱箱有无串位。 三、做一笔取款交易,检查吐钞面额是否准确。 第三十四条 自助设备用钞质量要求: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必
15、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7-8成新的人民币;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在装机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做到合理装填,保证支付,减少现金的无效占用。 一、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应确定专人(A、B岗操作员)负责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交手续,并做到当面复点,交接清楚。 二、当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实物不一致,或出现可疑交易需确认,或取款人提出疑问时,必须及时清点机内库存现金,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 10 三、每台自助设备的现金库存,应考虑区域和时段因
16、素,掌握支付规律,进行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准突破限额,但每次现钞的最低装入量必须保证一天的现金支付量。 四、A、B岗操作员必须随时掌握机内现钞券别和数量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加钞以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所用的现金,原则上于营业开始前一次装入。遇特殊情况需中途添加现金时,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助设备挂靠网点最少两天一次对自助设备进行轧账,每次自助设备加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自助设备挂靠网点的内部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清算中心、电子银行部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
17、实物是否一致。 二、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加钞及清钞等手续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三、款项的清点、交接及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11 五、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助设备操作员轧账时必须核对自助设备账务报表,核查流水清单,核对账款。如发现错账、冲账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自助设备操作员轧账时,必须将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实物相核对。如核对不符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以综合业务系统中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为准,根据自助设备交易流水清单、自助设备流水卷纸、电视监控等记录查找出长短款项所
18、对应的银行卡号,同时详细登记差错处理登记表。 二、长款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卡人。 三、如果本网点的卡在本网点的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差错,需要将差错款项挂账处理,查明差错原因后,长款转账存入客户卡内,短款积极追索。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自助设备将作吞卡处理: 一、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操作指令;发卡机构仅可以对ATM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 12 发出吞卡指令。 二、自助设备发生故障。 三、持卡人操作失误。 第四十二条 自助设备吞卡后将打印凭条,其上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
19、,凭条不作为领卡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被吞卡片由自助设备挂靠网点负责暂时保存。对自助设备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十四条 自助设备挂靠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在核对领卡人和持卡人身份后,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卡人可在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上签名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认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各网点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
20、卡行指令吞没的卡片,须做剪角处理,上缴时逐张抄列吞没卡上缴清单,注明卡号、序号及吞卡原因,连同 13 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一并送交总行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负责销毁。吞没卡上缴清单作为吞没卡销毁清单的附件。 第四十六条 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吞没的卡片,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发卡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我行清算中心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上缴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机构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留存,并以发卡机构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吞没卡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非本系统银行卡,清算中心应将填写好的吞没卡销毁清单。 第
21、四十九条 我行应妥善保管被吞没卡片,并承担被吞没卡片保管不当的风险和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15年。 第九章 自助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自助设备的档案包括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种登记表、自助设备硬件档案、自助设备相关流水等。 第五十一条 各网点营业部门必须建立自助设备硬件档案,档案中应该包括自助设备部件的配置和配套的专用设 14 备,设备安装投产和报废时间,并跟踪记录部件和配套设备的调整、更换情况。 第五十二条 自助设备打印出的流水及有关账、簿、表,由自助设备挂靠网点按照清算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种表、簿、账的设置、装订方法和保管期限如下: 一、自助设备交易流水按纸卷封存并注明使用时间段,保存期限15年。 二、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种登记表,保管期限15年。 三、自助设备各种交易报表按月装订成册,保存期限15年。 四、自助设备硬件档案按年设置,保管期限15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15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课件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自查 自助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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