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368-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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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10 A 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36820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2021-01-21 发布 2021-02-2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T 53682021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分工.1 5 任务准备工作.3 6 抽样检验过程.4 7 异议处理.9 8 结果处理.11 9 信息数据管理.12 10 工作质量考核.13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相关文书.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报告.2
2、8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相关文书.33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资料汇总.38 参考文献.57 DB13/T 5368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虓峰、董世涛、李丽敏、李会、邢轩业、尚晓帆、谷志远。DB13/T 53682021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促进全省产品质量提升,特制定在全省范围内
3、进行实施推广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本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为依据起草,对全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线上和线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以及监督抽查实际工作中存在误区、争议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DB13/T 53682021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任务准备工作、抽样检验过程、异议处理、结果处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质量考核。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
4、抽查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3.2 检验机构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3 标称生产
5、者 nominal producer 依法抽取的样品标识、包装、铭牌、说明书及宣传册上标注的生产者。3.4 复检 repeat inspection 当样品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时,对该样品进行再次检验,或对备用样品进行检验。3.5 结果处理 post-processing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理的行为。3.6 监督抽查方案 scheme for supervisory spot checks 规定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文件。3.7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 for s
6、upervisory spot checks 规定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的工作文件。4 职责分工 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1.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B13/T 53682021 2 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4.1.2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a)应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以下工作:b)及时解决抽查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本辖区抽查任务;c
7、)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受检单位和选派现场抽样人员;d)依法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涉嫌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e)组织复检及相关工作。4.2 组织现场抽样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应按照抽查文件要求,组织并监督现场抽样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抽样中的有关问题。4.3 检验机构 4.3.1 职责要求 4.3.1.1 共同职责 主要应承担以下职责:a)按照要求完成抽样和检验任务,确保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b)按照随机原则选派抽样人员。按时完成抽样任务,及时寄送相关抽检样品和资料;c)按时完成所收到样品的确认、检验、复检样品移交、复检等工作,协助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邮政速递 EMS 特
8、快专递发放检验报吿和结果通知书等资料,并核实签收情况;d)按时完成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中所抽检批次的抽样信息、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数据的录入和核对;e)协助办理异议处理,出具企业异议情况说明等材料;f)协助完成付费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的处置工作;g)提供所承担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h)如实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抽査情况和检验结果。4.3.1.2 牵头机构 牵头机构是牵头承担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除4.3.1.1规定的共同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a)协调机构间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离工作;b)协调机构间的抽样区域划分;c)联系各参与机构,确保抽样产品范围、标准理解
9、和检验方法的一致性;d)解答参与机构提出的标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e)对特殊问题进行研判并及时反馈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f)对参与机构出具的企业异议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供技术支持;g)承担产品抽样、检验数据的总体汇总、核对和结果上报等工作;h)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i)对首次承担监督抽査任务的检验机构,安排熟悉监督抽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抽样过程、抽查方案的理解与实施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录入进行业务指导。4.3.1.3 参与机构 除4.3.1.1共同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a)将抽样、样品接收、检验的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牵头机构;
10、b)将抽样、样品接收及检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以书面、邮件、短信等方式及时反馈牵头机构;DB13/T 53682021 3 c)协助牵头机构完成所承担产品抽样、检验数据的总体汇总、核对和结果上报等工作;d)协助牵头机构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4.3.2 工作纪律 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a)不得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泄露和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b)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检验任务;c)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d)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不得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11、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e)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f)不得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g)不得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h)不得超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业务;i)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接待等违法违规行为;j)不得私自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联系推广业务;k)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5 任务准备工作 5.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1.1 确定检验机构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12、,确定具有相应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有两家及以上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牵头机构。5.1.2 明确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培训、会议、通知等适当形式,明确抽查任务、发放有关资料、提出相关工作要求。5.1.3 印制文书资料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准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录A中的图A.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录A中的表A.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见附录A中的图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A中的图A.4)、产品质
13、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等有关抽查文书资料。5.2 检验机构 5.2.1 抽样前工作准备 应做好以下准备:a)组织拟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建议稿;b)根据抽查任务,科学调配人员数量,选派可胜任的人员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每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查产品的检验工作;c)按照要求培训抽样、检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技术要求和纪律规定。5.2.2 抽样文书资料准备 每个抽样组应在抽样前准备以下抽样文书资料:DB13/T 53682021 4 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产
14、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见附录 A 中的表 A.2);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 A 中的表 A.3);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表(见附录 A 中的表 A.4);i)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报送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5);j)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 A 中的表 A.5);k)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见附录 A 中的图 A.6)。6 抽样检验过程 6.1 抽样方式 采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机构技术结合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检验
15、机构单独实施。6.2 现场抽样 6.2.1 确定受检单位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双随机”要求,结合上级(或本级)抽查任务,确定辖区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重点抽查:a)企业产品被其他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b)引起社会舆情关注或被消费者举报投诉问题较集中的,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信用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c)同等条件下,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的,应优先安排抽查;d)跟踪和应急抽查等其他情况。6.2.2 告知事项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16、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中的企业须知,并讲解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抽样要实行视频监控。6.2.3 抽样原则 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时,应综合考虑区域抽样任务计划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规模、历年抽查情况和质量管理现状等因素,确定抽取样品数量;要综合考虑样品覆盖面、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等因素,兼顾高、中、低档次产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5.2.2中g)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17、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境内生产、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复检的时限需要。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信息,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DB13/T 53682021 5 a)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b)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c)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d)被抽样
18、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本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应急监督抽查的除外。6.2.4 现场取证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采集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抽样过程等视频信息,记录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注销、停产、转产等情况的确认过程,采集视频信息时应清晰、准确、详实,不便于视频采集时可采用拍照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因安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拍照或拍摄),应重点采集以下信息:a)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厂牌标识、门牌号或周
19、围标志性建筑物;b)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还应拍摄其资质证书正、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产品,还应取得其标准文本;涉及委托加工产品,还应取得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c)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状态;d)按照随机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抽取含有外包装样品的过程,应拍摄包装上的产品信息;e)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包括正面、侧面等角度)、各种标识、合格证、随机部件等;f)购买检验样品时填写文书过程及付费凭证;g)样品现场加工、包(分)装等过程;h)封样过程、封条及封样后全部样品的外观;i)被抽样生产者、
20、销售者相关负责人或接待人员身份确认,及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加盖公章等过程;j)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声称不生产拟抽查产品或产品出口时,应详细记录企业仓库情况,并核查原材料、成品出入库凭证。6.2.5 文书填写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含属地市场监管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抽样文书:a)抽样人员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中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文书说明),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
21、容易辨认,不得涂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b)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但经查询确认为同一企业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抽样单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应按营业执照填写;c)受检单位是指接受监督抽查、提供样品的单位,在网络抽样时,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生产单位是指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单位。在抽样时,生产单位填写生产企业名称;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填写制造商(委托方)。抽样单中受检单位和标称生产单位填写方式,见表 1。DB13/T
22、 53682021 6 表 1 抽样单中受检单位和标称生产单位填写方式 抽样地点 受检单位栏 标称生产单位栏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制造商(委托方)制造商(委托方)-生产厂(被委托方)生产厂(被委托方)制造商(委托方)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 标称生产企业/制造商(委托方)d)当涉及委托加工生产时,由检验机构现场确认制造商(委托方)相关信息,或离开抽样现场后及时完成确认信息;当涉及境外或港澳台企业委托加工生产时,由检验机构现场确认其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公司相关信息;e)当实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地址同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地址,并在备注中注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f)生产领域抽样,营业收入栏记录生产企
23、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万元计;若被抽样生产者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并加以注明;g)抽样单上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获证类型、证书编号等信息,应按照产品铭牌、标识、说明书、合格证等实际标注信息填写,不应错漏或无故添加;h)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或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示例 1:被抽查的床上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花开富贵”,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花开富贵(床上用品)”;示例 2:被抽查的毛绒玩具,产品的标识名称为“小
24、熊”,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小熊(毛绒玩具)”。i)商标,填写产品的商标名称(如有注册商标,填写有标志的注册商标)。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的,用“图形”两字代替或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图形)”两字;j)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应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k)抽样单备注栏记录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封样单编号;l)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属地监管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公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应签字并手印确认;m)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
25、查方案,需要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获取检验所需的产品信息时,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监督抽查产品参数信息表并盖章确认。原件寄、送检验机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检验机构自行留存复印件或电子版;n)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取所抽样品对应的资质证书和副本复印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公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应签字并手印确认。6.2.6 购买样品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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