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侵权适用和船舶碰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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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 题 目:论我国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系 名: 航海技术系 专 业: 海事管理 班 级: 2012级一班 学 号: 姓 名: 尚云飞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毕业论文 “ 论我国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海事侵权概述2
2、1.1 海事侵权的含义21.2 海事侵权行为的种类21.2.1 船舶碰撞21.2.2 船舶污染2第二章 船舶碰撞的案例32.1案例背景32.2争议42.3审判结果4第三章 船舶碰撞案例的对策7结 束 语8致 谢9参 考 文 献10 内容摘要:海事侵权,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 因为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关系具有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冲突规则现在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一些新的原则已被引入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领域。解决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已引起世界各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仅仅依靠各国
3、制定各自的冲突法规则来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已经不能适应逐渐增的海上侵权行为和海事侵权法律关系复杂化的需要。关键词:海事侵权 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 案例II前 言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交往越来越广泛,海上运输在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海事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而且,由于海上运输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和航行的特殊性,造成海事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再者,各国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的不同,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也变的更加严峻,这样就产生了以各国法律为准据法来解决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海事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准据法的确认规则,既
4、有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一面,又具有自身特色的特殊性。在当今侵权冲突变革的背景下,一些新的原则被引入了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领域,这值得我们深入的探究。第一章 海事侵权概述1.1 海事侵权的含义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 1.2 海事侵权行为的种类按照侵权损害的对象及损害结果标准进行分类,大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2.1 船舶碰撞传统的船舶碰撞的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多艘船舶之间在某一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狭义的船舶碰撞通常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
5、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两者的区别在于船舶碰撞法适用的船舶的范围不一样。1.2.2 船舶污染船舶污染属于海洋环境污染,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污染物包括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这些对于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有影响。第二章 船舶碰撞的案例2.1案例背景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轮(以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二管轮、水手,0950时到达草屿西南侧,草屿航道附件存有较多渔网,且靠草屿岸边的浅滩较陡小(由6.8米
6、立即降至0.8米,0.9米,2.3米),因受渔船及定置渔网影响,转向045度,1030时左右,“华”轮船长通过雷达观察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福建省某公司(以下称被告)所属“恒X”轮(以下称“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约1海里时,“华”轮拉一短声,并转向060度,在两船相距0.5海里,“华”轮再拉一短声,示意各自右让,当两船相距约200米时,“华”轮已减速为前进二,见来船不是采取右让行动,而是采取左舵,抢越其船头,因距离“华”轮左舷10米左右处有渔网及一艘渔船,右舷近距离内又有一在航船“XX515”轮,故“华”轮即采取停车并全速倒车,但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
7、,约1100时“华”轮左舷艏与“恒”轮右舷中部发生碰撞。1997年12月24日0530时,“恒”轮从福州空载前往泉州装货,经平潭海峡,1030时到金城礁转向154度,当时值班人员为船长、大管轮、水手,1040时转向208度后发现其右前方约1海里多处有来船一艘(即“华”轮),“恒”轮即拉一短声,“华”轮回一短声,因“恒”轮认为“华”轮未采取右让措施,又连拉五短声,并由前进三改前进二,最后改前进一,当“恒”轮与“XX515”轮接近时,与“华”轮紧迫局面已形成,“恒”轮急拉两短声并采取左满舵,紧接着发生碰撞,碰撞地点的概位为N252236E1194112。碰撞发生后,“华”轮经检查发现船舶进水,遂用
8、应急泵、消防泵、通用泵、潜水泵全力进行抽水,但因大量进水,船长立即决定向大王马屿(海图上名为玉马屿)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翻沉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碰撞时天气阴天,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轻浪,视程约6海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原告船舶证书,福州港监予以签章备查,但福州港监至今仍未作出调查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2争议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8日,原告所属“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1500吨往上海。24日1000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不久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并用甚高频
9、与来船联系,未见应答。当相距1.5海里时来船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华”轮即鸣一短声,转向为060度;约1050时,“华”轮又鸣一短声,并减速为前进一。由于当时“华”轮左舷有渔船和定置网,右舷偏后有同向航行的“XX515”轮,无法舵让,即采取停车、倒车措施,但终因来船未采取任何措施,两船约在1100时发生碰撞。“华”轮船首严重肢损,大量进水,虽采取排水措施,未果,船长即决定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沉没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船货全损。原告认为,被告所属“恒”轮在本起碰撞事故中,严重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应负主要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被告在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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