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论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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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论文提纲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复发生,扰乱社会秩序,干预公民的正常生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侵权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进展,而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化身。随着新的指控,由于立法缺陷和实际因素,如对犯罪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要改善的实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在这种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阐述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介绍域外刑事法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等两个方面进行分别的阐述。第一章 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
2、护面临的挑战(一)“信息社会”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1、信息社会 信息在哲学上的本质性定义是: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哲学范畴,它是物质(直接存在)存在方式和状态的自身显示。信息社会也称信息化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 2、 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我国刑法修正案(-g)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 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罪名的描述可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 信息,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民 法、行政法中也不曾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这个
3、概念的明确定义,笔者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所涵盖的范围。3、 刑法保护 通过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二)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边界之惑 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相册、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情况等。现今社会用网络、言语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公民自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也不高。2、 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危机以中国为例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上,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规
4、范或信息持有人、控制人的单方承诺,由于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如金融、电信、房地产等行业目前还没有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所以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格局和模式尚未形成。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所以这类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最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标准。如果侵害人利用这一点的法律漏洞,而变本加厉,后果更是无法想象。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散落在一些法律条款中的信息保护规定已无法适应尊严(三)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面临挑战的基本应对1、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社会建构的必然
5、 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过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惩治,是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一个重人突破,但因为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问题,并未完全实现保护的预期目的,这也与当前社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肆意猖撅的现实不相符合,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1)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不仅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更随时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则产安全,法律的保护手段是多种多样,但刑法的保护却是最有效的。首先,刑法保护是其他法律保护的保障,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其
6、涉及的是到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需要借助刑法的保护和ifs整。其次,刑法保护的强制性保障。所有的法律都有强制性,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所有这些强制中,以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最为严厉,其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者剥夺犯人身自由,最严重时还会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完善现有刑法的规定,能更好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有利于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调控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单靠分散的、原则性、缺乏操作性,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23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难以承受捍卫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重任。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中不仅应该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7、、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还应该有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才能使不同性质的侵犯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得到不同法律的评判,使具有严重犯罪后果预期的行为得到及时惩治。2、刑法介入的界点明确区分其他法律,找清楚主体与客体。第二章 域外刑事法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和日本1、德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德国黑森州于1970年颁布了世界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资料保护法。德国国会于1970年起着手制定联邦资料保护法草案,经过长达6年的反复讨论与修改,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最后于1976 年全文通过,1977年生效。2、 日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日本200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情报保护法
8、是政府机关和民间行业共同遵守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准则,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制定了处罚的规定,凡违反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法规以及违反主管大臣的改善、终止命令者、都将受到处罚;对于民间行业,该法只是制定了一个最低标准,不禁止行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其标准的行业规范。其有“统”有“分”,因此被称为统分结合模式。(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美国和英国1、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保护隐私权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可被视为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金融隐私权法(1978)等等
9、。2、 英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英国在其第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出台之前,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理论的研究较欧洲其他大陆法国家有限。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对家庭、住所或者通信均不受武断干扰对其尊严或者名誉不受攻击。任何人均有权获得法律保护。”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使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除非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三)中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1、解释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在我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
10、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立法论前置法律的不足和完善 不足: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 信息化催生微时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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