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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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 许 越 史 静 李满芝 王庆娇 仇 超 天津市 侯一男 王月红 马 勇 杨 轩 河北省 安蕴峰 周彦龙 曹思娟 王向军 成绩突出的个人名单 (共131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法制办副主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法制信访室主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处科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副处长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2、主任科员河北省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河北省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山西省 李东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张启远 山西省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李旭东 山西省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左 敏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宋 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王晨光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辽宁省 李 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单 秋 辽宁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潘 洋 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规处副处长郝天亮 辽宁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
3、长 吉林省 许 鹏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姜林伯 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科员邱木杉 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黑龙江省 刘永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靳可荣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副处长张文华 黑龙江省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上海市 徐海红 朱 宏 任井忠 沈 健 夏莉莉 江苏省 朱志强 孙属华 陈斯斯 姜 丽 徐登富 浙江省 薛 翔 朱 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主任科员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科长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干部
4、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江苏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主任科员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李远强 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陶 超 浙江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安徽省 马 哲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魏明德 武友船 董 昕 福建省 郑裕璋 张杰鸿 员苏 勇 蓝汉泉 江西省 李 珊 王子怡 汪灿良 李 樑 安徽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安徽省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安徽省肥西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福建省厦门市
5、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法规处副主任科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处长 江西省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科员江西省景德镇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江西省吉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4 山东省 张 韬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洪金鑫 山东省青岛市国土和房管局法规处副处长李少刚 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徐存真 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地租征收处直属所所长赵 峰 河南省 陈潇亮 宋清坤 王德宏 谷庆龙 湖北省 胡 波 聂世法 颜 俊 王晓军 湖南省 李 俊 欧阳松 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6、法规处主任科员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政策法规研究咨询中心科员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湖北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湖北省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信访科科长 黄 文 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旷 涛 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王 晖 湖南省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广东省 邹春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杜 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主任科员王燕芬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任科
7、员苏泽萍 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邓文生 广东省梅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宣教科科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胡朝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葛 翔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陈瑞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李 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海南省 陈燕华 海南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胡雁娟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重庆市 唐松松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张 超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法制综合科副科长朱 萨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吴 颖 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8、局法规科科长贺 雄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科员 四川省 颜桂芝 何 鹏 邓 立 王振宇 陈 盾 贵州省 郭油东 周文浩 秦 榛 韦龙保 云南省 王 萍 张志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和行政审批科副主任科员四川省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主任科员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贵州省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贵州省黔南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法规科副科长云南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主任科员云南省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王国强 云南省勐腊县国土资源
9、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执法大队负责人陕西省 李万荣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宋 慧 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主任科员郭大有 陕西省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员乔正涛 陕西省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甘肃省 原 鹏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甘勋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处主任科员魏斌义 甘肃省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 青海省 吴玲娟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张晓民 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王龙春 青海省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岗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 王运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邹德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
10、(整理)中心副主任刘志鹏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_维吾尔自治区 阿曼古丽吾甫尔_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马卫平 _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缎玉兰 _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_生产建设兵团 李国军 _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调研员方剑民 _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郑永俊 _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部机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部直属单位吴 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信访处干部马 怡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征地处调研员姜武汉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登记处调研员艾鸿渝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
11、理司煤炭处调研员王晓慧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查处一处调研员程中华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审核处调研员刘明洲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 于银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胡卉明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复议事务处处长杨慧娟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复议事务处助理研究员 张秋惠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干部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 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信办发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_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
12、局: 通过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国土资源部在重庆建立了数据备份中心,搭建了数据存储和备份的软硬件环境,运行情况良好,已具备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放的条件和能力。经部领导批准,正式启动重要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供异地数据备份,以有效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 为规范备份中心运行,保证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在开展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
13、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管理,规范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备份、存储的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备份中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以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计算机病毒和入侵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等问题。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备份中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受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委托,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14、数据备份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备份中心管理制度、数据异地备份方案等相关规定;指导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备份中心的运行情况;组织对备份中心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备份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备份中心机房、供电、内部局域网、空调、消防、监控等基础建设和升级改造,制定备份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备份中心日常的运行维护并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备份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协助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展备份中心建设、运行维护方案的实施;定期向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报告备份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备份中心的人
15、员管理应符合涉密机房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立备份中心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备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制度,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完成脱密期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备份中心对人员的出入、操作、值班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四章数据备份以及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 (一)国土资源相关数据在数据备份委托
16、方和备份中心之间相互备份,数据备份和存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备份数据应标明密级,涉密数据应由涉密工作人员按照数据备份的程序在屏蔽机房进行存储和备份。 (三)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与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四)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存储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五)定时检查备份工作日志,发现有备份故障,需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六)数据备份、恢复和取回等,都应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数据备份方式。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和离线数据备份两种方式。 (一)在线数据备份方式目前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部
17、本级日常管理所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备份,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向备份中心传输需要备份的数据。目前暂不接受其他单位的在线数据备份委托。 (二)离线数据备份方式针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备份,通过人工携带介质盘的方式将需要备份的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 第十三条数据备份程序。 (一)在线数据备份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常管理产生的数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备份方案和策略,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实现数据的实时在线传输与备份。 (二)离线数据备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按要求填写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各保留一份),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
18、作办公室审批。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派专人(不少于2人)持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原件2份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备份交接,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见附表2,一式三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三)数据取回的方式包括拷贝和完全取回两种。数据备份委托方需要取回或复制备份数据时,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取回交接或数据拷贝处理。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见附表3,一式三份,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备份数据
19、复制处理应在备份中心进行登记。 (四)备份中心应将所受理的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及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原件1份,定期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存档。 (五)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定期对不需要继续备份的数据进行清理,以节省备份中心的数据备份资源,数据清理程序按照备份数据取回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备份介质管理。 (一)备份介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进行管理、妥善保存,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二)备份介质存放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三)备份介质按照规定的数据保存期限保存,定期检查备份介质的性能是否完好。 (四)备份介质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
2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未经数据备份委托方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备份数据。 第十五条备份数据恢复。 (一)当需要恢复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开展数据恢复的工作。 (二)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进行恢复测试。测试时应记录测试的方法、步骤和出现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测试完成后,及时清理测试环境数据。 (三)本条仅适于在线备份数据的恢复。备份中心在收到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正式的书面函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数据恢复。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备份中心应严格划分涉密区和非涉密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开展信息安
21、全保密教育,定时定期巡检备份中心内外安全情况,并登记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保存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接触涉密信息的个人严格要求做到不泄露、不传播。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保证各种口令、密码使用安全,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的密码技术和产品。 第六章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备份中心网络管理,未经许可严禁将备份中心的网络接入其他任何网络。 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各种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的网络配置。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各种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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