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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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2、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
3、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项目将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七条 各层级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带班人员、时间和内容,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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