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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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王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2142) 摘要。关于校车安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与我国已有法律相抵触,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实施后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产生过大的实施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事故的发生,故通过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是不必要的。要保障校车安全,除了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外,还应注重公民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发挥道德在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合法性;实施效果;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
2、21)08-0106-032021年的甘肃校车等悲剧震痛了每一个国人的心,校车安全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甘肃校车事故之后一个多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校车相关事项立法,国务院于2021年4月10日公布并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二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三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四
3、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六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七是明确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条例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为主要内容,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但该条例在我国是否有制定和实施的必要,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校车安全已有法律的分析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有关法律的目的,乃是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1任何法律在创制时都具有目的性,明确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的必要性所在。“法律的目的是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通过实施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2因此,检验一部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就是要看这部法律是否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规范作用,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3,法律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制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法的创制也失去了其必要性。 虽然之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校车条例为
5、保障校车安全,但校车在本质上还是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的一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校车,同样可以为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对交通工具的法律规范主要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作为交通工具之一,也应当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在最近发生的几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司机醉驾、超载、逆行是校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关于超载、逆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禁止超载、逆行,这一近乎常识性的规则,却被无情的漠视。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左道超速逆行并严重违规超载,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对此触目惊
6、心的超载,包括幼儿园的开办者、司机在内,甚至幼儿的家长都一再放任。从校车安全事故案例来看,引起校车安全事故的校车几乎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上路行驶,换言之,保障校车安全和乘坐校车的孩子安全的关键,不是有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规范和约束。校车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全部归咎与校车安全法律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 二、条例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并有违法之嫌 根据立法法规定,为执行具体法律法规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以管理校车安全为
7、内容,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有违法之嫌。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适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法律已经对某个事项做出规定时,法规、规章都不能与之相抵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我国,有关车辆通行特权的规范已经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享有车辆通行特权、不得被超车的车辆只有4类,即“执行
8、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7条也规定了“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这一特权。而条例第31规定“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33条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9、”条例这两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校车享有“三大特权”,即校车优先通行、在公交专用车道上行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并不得超越的特权。 我国立法法明确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效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法律优位原则,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低的法律规范应服从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或相矛盾,若发生冲突,必须适用上位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狭义的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位阶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它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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