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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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关于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细则(草(草案)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 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城2008161 号、汨罗市城市污水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
2、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监督管理是指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然后达标排放管理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建设、环保、计量、财政等部门。第三条政府将通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污水厂的运营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内部强化管理等方式确保污水厂保本微利运行。第四条本细则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执行期限、执行范围,以及我市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各项职责、义务。第五条凡在我市签署 BOT、TOT 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均应落实协议义务,服从监管,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部门职责第一条第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由污水厂针对初装的出厂水流量计校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3、出校验申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在 15 日内委托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部门对污水厂使用的出水流量计进行校验,校验时邀请财政局、建设局、污水处理厂共同参与。1.2、校验后的出水流量计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当场加封,封铅由计量局管理。1.3、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将不定期对污水厂出水流量计进行日常监管和抽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校验周期(1 年为一个周期)定期校验,校验时间在上一各校验周期结束前 30 日内。第二条第二条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市建设局由城建办设立排水管理专管股室(以下简称专管股),对污水厂的日常运营及设备运行、维护进行监管,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污水厂有义务确保设
4、施设备的完整性。2.1 根据我市 BOT 特许经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专管股按照程序接收关于污水处理厂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2.2 专管股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会同汨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汨罗市财政局权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同时,收录环保部门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并根据报告按时在汨罗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费申请拨付单签署意见(详见汨建【2010】66 号文件)。2.3 专管股负责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时人民政府汇报并出具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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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讲座 资料 2021 2022 关于 汨罗市 城市 污水处理 运营 监管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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