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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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 2021 年 6 月1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也于 2021 年 6 月1 日废止。总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至有效期届满,导致食品流通领域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与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给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前置许可的管理带来混乱,也给食品经营主体带来一定困惑。对此,市工商局区分局安排有关科室专门进行研究,以期提出较好的监管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一、食品流通领域持有食
2、品流通许可前置的现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前置许可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市区为例,2021年 6 月 1 日以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 3925 户,其中城区*户,农村地区*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占全区经济主体总户数*户的*%。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中,从事餐饮经营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从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说的卖肉的、卖白条鸡、鸭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另外,从事米、面、农产品干货、蜂蜜等属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经营户,领取
3、了第 2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 5%左右。上述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前置许可的为*余户左右,占*%左右。二、流通领域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的弊端(一)原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导致前置许可范围不一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原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原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调整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这两款则界定了原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的调整范围为: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 3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5、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新旧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看,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更加具体,职能部门职责更加明确。(二)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实行行政许可,导致对许可监管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对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按原 食品卫生法 实施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许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不属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属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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