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法》的补充与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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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法的补充与完善建议 一、概述 通过仔细学习研究所学行政法中关于监督这方面的内容重点和行政法治监督和行政监督方面,上网搜集近几年的设计行政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典型事件搜集资料的整合反馈,以行政法制监督资料选取进来的社会热点地沟油问题为分析背景,最后定制出我组认为最合理的法律条文。 二、确定讨论方向。我们的作业要是分小组讨论合作提出一项新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等。着眼于我们当下所学课程行政法学,于是我们讨论的方向是立足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这样将我们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和实践。 首先我们通过回忆所学的行政法的知识,并从中
2、选取几个方面加以讨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日渐成熟法律法规已经变得比较完善.我组成员认为要想提出一条新的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于是经过我组成员的探讨,我们从目前的“法律的不完善”或法律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方面着手进行讨论。虽然我国的法律在各个方面的的规定已经相对很完备,但是有的具体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法律法规所涉及不到的也比比皆是。我们结合所学的知识以行政法为方向进行讨论。 最近集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地沟油),校车问题等现象的频频发生,从根本上向我们反馈的信息无疑是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和监察体系的不完善。这仅仅是一方面,多的例子在此不变多述。于是我组成员认为我们有必要对监督法的完
3、善进行进一步的补充。 三、具体事件介绍 资料分析 地沟油,城市下水道里悄悄流淌的垃圾。有淘者对其进行加工,摇身变成餐桌上的“食用油”。他们每天从那里捞取大量暗淡浑浊、略呈红色的膏状物,仅仅经过一夜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就能让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最终通过低价销售,重返人们的餐桌。这种被称作“地沟油”的三无产品,其主要成分仍然是甘油三酯,却又比真正的食用油多了许多致病、致癌的毒性物质。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一起特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捣毁6个制黑窝点,抓获嫌疑人32名,同时查获食用地沟油100吨。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
4、、零售等六大环节的一条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一些公众和专家质疑为什么这次特大打击地沟油行动中,最后只有公安部门出面。之前所有环节中为什么都没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在记者调查中,公众对地沟油相关管理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存在互相推诿的质疑不绝于耳。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涉及公安部门。然而在此次对地
5、沟油侦破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二传手”倒卖和深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正如上述业内人士所言,地沟油犯罪这一本应涉及多个环节的多头监管对象,反而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事实上,对于地沟油的整治和监管涉及到对餐厨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管理各环节。有专家表示,这其中除了借鉴国外,通过立法严惩不法商贩之外,对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进行严苛的问责机制很有必要。对此,社会学者郭簃表示,这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真正配合与落实,标准和要求出台相对容易,部门的协调行动形成长效机制才是根本。权力过分集中固然是个问题,但是过分分
6、散也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如何避免最终形成监管“真空”才是关键。 显然,相关环节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是个突出问题。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温柔”,也造成一些黑心厂家的实际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对于监管部门的严苛问责非常重要。 国家有明文规定,对地沟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从生产到加工,再到流通,各个环节都有相关部门来把控。但在现实分工中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的局面。采访中,记者联系了十几个部门,听到最多的就是,“这不是我们的职权范围。” 部门之间相互推脱,对于加工使用“地沟油”究竟如何处罚,更是规定的含糊。经过对该事件的探讨
7、,我们小组得出的结论:行政主体部分权责不明确,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应当细化每个部分所负责的具体方面包括细化到每个科室每个具体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对于出现比尽责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惩罚.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对监督主体本身的监督 四、对资料的思考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缺陷,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建议做好以下工作: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
8、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受关系网的影响小,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呢。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上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
9、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要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的特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如行政监察法。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既需
10、要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监督的内容及重点: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如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等方式。监督的具体手段,如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暴光等。 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兴办公共工程,管理
11、国有资产等权限。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
12、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从近几年来媒体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所揭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的实例就可证明这一点。今后应继续强化这种形式的监督。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些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有较强的
13、业务技术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去,发挥其骨干作用,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差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同时,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
14、统工程,我们应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体制。 五、监督法的不足 首先,监督主体的缺位。我国宪法第6 2、6 3、6 7、10 3、104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虽然人大是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最基本的监督主体,但由于人大每年才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会期较短,监督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此,最经常和最直接行使监督职能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但监督法未同时规定人大监督,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分离,只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并不妥当。人大每年的会期虽短,但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则是经常性的。且对我国最主要的公权力即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监督权是
15、各级人大的基本权力,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要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与质询。而人大常委会只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并无差别,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都只是人大监督的组成部分。因此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分离,只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并非最佳立法选择。 其次,监督对象涵盖不全。监督法是监督公权力行使的。我国宪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将中央军委也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之中,但毕竟一府两院行使的公权力最直接、广泛地涉及公民的权益与自由。若一府两院的公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就
16、能得到较有效的保障。监督法将监督对象确定为“一府两院”也是适当的。不过有权力就有滥用,就容易滋生腐败。我国公权力行使主体有自己的特色,在我国存在着一些垂直管理的部门,即驻在本行政区域,但由其上级机关实施垂直领导和决定人事任免的部门和单位。如海关、金融、国税等部门和行业。垂直管理部门担负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同时代表国家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权。但监督法并未将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纳入其中。 再次,内容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内容规定较原则,甚至存有漏项。监督法中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但监督法的规定比较
17、原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特别是对于政府只需要向权力机关报告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实践中预算和执行报告既具有难以被权力机关代表和社会公众明白和理解的“专业”性,也很难从报告中看出政府收入和为推行行政立法而支出的明细情况。从预算监督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存在先天不足。现行的预算监督是以预算法作为法律依据的,而我国预算法颁布于1995年计划经济时期,加上现行的体制因素,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仍有诸多困难,总体上还属于一种疲软、浅层次的监督。而监督法对此没有做出突破性规定。尽管监督法规定了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方面内容,但仍有漏项,如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的项目
18、、预算外资金、非税收收入,包括各种基金如何监督,监督法没有规定。 最后,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缺失。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设有“法律责任”专章,而监督法却无此章节,也未规定违反监督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对象是本级的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但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如根据监督法第37条规定,当出现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但该条没有规定常委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再次答复仍然不满意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如果不满意受质询机关应承担何种法
19、律责任这些问题,不利于质询权的真正实现。 六、完善监督的建议 监督者应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在我们这个行政权力主导的社会里,人们对监督还没有自信,行政机关更没有将自己置于人民力量之下的心理积淀并形成职业习惯。只有监督者转变旧有观念,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主动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真正产生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应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带头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人大监督效果保障机制。首先,提高监督者资格条件,严把入口关。鉴于人大常委会国家机构的特殊性,应不断提高各级
20、人大常委会成员的自身修养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要保证监督的效果乃至于要做好人大的一切工作,应建立竞争性的监督主体产生机制,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由竞选产生。 其次,在内容上细化。如在预算监督方面,要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增强预算监督的规范性。可从建立财政预算初审、预算审查批准和部门预算备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等方面着手,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审查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办法,保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
21、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再次,明确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要威慑和制裁违法行为,推动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在监督法中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监督异议、责任追究、责成监督等内容,以确保监督法的贯彻落实。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作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一府两院”拒绝接受监督、消极应付或阻挠人大监督等等,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宪法有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因此应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即宪法责任。具体而言,人大的监督应更着重于询问、质询、罢免、撤职、质询、撤销规范性文件等监督手段及程序的完善
22、和充分使用。任何违反监督法规定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和制裁。 第二篇: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
23、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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