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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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
2、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队伍形象。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弘扬导游队伍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 1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3、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业组织,是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 2理条例规定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行业组织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
4、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电子件;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的旅行社订立
5、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受 3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提交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
6、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 第十二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导游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4第十三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
7、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导游服务星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本办法所称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
8、连续执业时间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时间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5 第三章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标牌。导游身份标识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导游身份标识中标识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9、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第十七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和自然资源、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 6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
10、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臵措施: (一)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向组团社报告,必要时依法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三)根据组团社的要求,调整或者终止行程,必要时可以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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