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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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制度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并依照调解仲裁法和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法院、企业方面代表等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本办法所称企
2、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经授权的其他企业组织。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并结合本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指导实施意见。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整体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制度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建立重大劳动争议处理应急机制,制定重大劳动争议处理应急预案。 在研究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时,可以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代
3、表参加。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劳动保障法律知识。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三)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会商制度和评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会商;对已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需要进行评议。 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调解仲裁法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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