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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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1996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2、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48 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52 条新增加了第 2 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
3、型第 2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政执法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案件所转化而来,比如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是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进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此,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
4、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进行了相应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规范,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部分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了规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 条规定:“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机关等行政执法
5、机关的内部规定中也有类似条文。可见,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也可以细分为上述书证、物证等七种类型。此外,也有学者把行政第 3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执法证据归纳为四类: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执法人员的调查笔录;当事人和证人亲笔书写的材料;视听资料。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现实必要性(一)加强打击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拥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如果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就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工商、环保、税务、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办理的案件。移送刑事案件必然要相应地移交行政执法过程中取
6、得的证据材料。因为这类移交的案件往往经过了较长时间,侦查机关重新取证面临证据灭失、知情人记忆减退等困难。相反,行政机关执法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在第一时间取得大量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这对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引导和帮助,部分证据材料甚至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忽视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应用,将会影响对经济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成本的需要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率,有效率的司法更能够保证公正的实现。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效率低下、成本巨大的司法不符合公正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当前行政执法的必然发展趋势,随着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执法逐步走
7、向规范化道路,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质量有所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将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第 4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可以避免重复取证、重复鉴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行政执法证据主要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取证的侧重点不同于刑事证据,而且证据的规范性较差,公安司法机关在使用中要进一步转化,变成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三)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中国检察制度从历史上看源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吸收借鉴了列宁的全面监督思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自然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国
8、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这也强调了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罚代刑”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建立专门的协作机制,适当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证据受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限制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远远强于行政处罚,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由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
9、标准更高,对取证主体、取证的程序和证据类型都进行了相应规范。刑事证据的取证过程围绕的核心是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更高。如果用刑事诉讼视角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第 5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据材料,许多证据材料是不规范的,例如言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时间、地点、格式等都缺少详细规范,因此证据的表现形式也非常不规范。正因为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中立性不强,证据内容侧重点不同,缺少细节组成证据锁链,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据效力,这也造成许多行政执法证据是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必须经过相应的转化后才能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要
10、求。(二)行政执法领域的专业性强困扰司法工作人员我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等政府机关,涉及的领域多达几十个,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且证据内容对司法机关来说往往主次不清,大量的专业术语令司法工作人员望而却步。例如,涉及税务犯罪案件,纷繁复杂的账目和计算方式,不是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操作的。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作为对具体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目前侦查机关能够进行的检验鉴定主要有文书检验、痕迹检验、法医学鉴定等,涉及司法会计和
11、质量鉴定则缺少专业人才和设备。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三)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案件证据移送机制不完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进行了第 6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也在实践中探索移送的工作机制。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框架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移送时限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所确定的是检察
12、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有立案监督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中提出了“经协商同意,(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等,上述规定是非常原则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顾及部门利益,经常会“以罚代刑”,许多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即使移送了案件,也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理消极应付,最终影响案件的司法处理进程。个别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存在分歧,互相推诿,进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草率移送,影响案件的最终调查处理,不利于准确有
13、效地打击犯罪。行刑衔接的不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侦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的途径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应用,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一直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地位予以肯定,第 7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刑事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毕竟在收集主体、形式和具体内容细节上存在很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
14、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证据形式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法。此外,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衔接机制,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规范化,也有助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一)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司法化转换原则上,行政执法证据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并经过转化,必要时重新调查取证,最终形成符合刑诉法要求的证据形式。具体来说,公安司法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转化。1.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中立机构的鉴定结论,经过公安司法人员完善扣押调取手续即可。因为这类证据本身的客观性较强,没有必要将行政执法人员扣押提取的材料恢复原状后再行提取
15、。但要注意,行政执法机关在扣押或冻结物品时,法律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扣押物品应该有物品保管人或是所有人的签字,如果不签字也应作出说明。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依法扣押,把法律手续做全,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调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对于案件相关人员书写的亲笔词,需要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这些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亲笔词经过调查,与事实相符,而且亲笔词书写者也承认其内容是真实的,就符合了证据标准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第 8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3.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原则上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则上
16、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告知的权利义务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后果,而刑事制裁强度远远大于行政处罚,这些内容在行政机关取证时是没有告知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一般不直接提交法庭质证,而是由侦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笔录。当然个别情况下,证人突然死亡,而其证言非常重要,也可在法庭上质证,如果双方都无异议就可以采信。4.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要分情况对待。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拥有专业人员和设备去调查事故、勘查现场、检测检验和鉴定,其客观性比较强,某些领域的检验能力甚至高于公安司法机关,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往往中立性不
17、足,尤其是行政机关自行鉴定出具的结论。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时需要进行补强,向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勘查、调查的详细过程,并形成笔录。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社会中立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其客观性强于有鉴定能力的行政机关自行做的鉴定,公安司法人员要谨慎对待后一种鉴定,必要时重新鉴定。(二)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衔接配套保障机制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拓展检察监督职能,进而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有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当前两机关在案件移送上衔接不畅,缺少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第 9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为了解决这个问
18、题,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料,共同构建查询、交流平台,信息平台应当逐步扩展到行政执法机关,各机关把自己工作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信息提供出来,实现共享,方便使用者查询。通过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和受理,进行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衔接研讨,实现对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方便司法机关的监督。近年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民检察院均与纪委、司法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信息平台,建立联络员
19、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并把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用工作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紧密结合,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能够真正发挥实效。2.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协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研究交流,加强彼此的配合协作,切实解决案件移送环节碰到的难题。公安部和农业部在 2021 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中特别规定了农业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第 10 页 共
20、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另外,其他一些行政机关也对案件移送会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国务院文化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等。3.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作为连接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和法院的中枢环节,拥有对刑事案件定性以及案件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
21、和保全证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规定: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上的衔接,改变各地分别立法带来的衔接不统一现象,可以尝试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出台相应规定,确定衔接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检察人员介入的途径和方式,并加入激励机制,把案件移送和受理、办理情况
22、纳入本机关的内部考核之中,第 11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把移送案件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标准。(三)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关法律文书的标准化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时,缺少严格规范,在时间、地点、权利告知和文书制作上都不够规范。例如,有些执法机关在制作案件当事人口供时,就是直接把当事人叫来办公室,简单地把案件过程记录下来,中间多次涂改,最后由当事人在最后一页签名了事,这样的笔录证据效力不高。行政执法机关文书制作不规范,往往导致案件移送到侦查机关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靠性差,侦查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诉讼效率。目前,许多
23、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具体有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也有地方行政机关,如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这些规定多数对移送的重要性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缺少对衔接细节的规范,如文书的制作规范等。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合作,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对扣押物品文件、制作询问讯问的笔录以及其他取证用的文书材料进行格式化规范,建立行政执法统一标准的文书材料。例如,制作询问和讯问笔录,必须严格遵循笔录制作的基本规范来制作,并加入权利告知内容,避免随意涂改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此外,还可借鉴当下世界上日渐推广的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
24、s,简称sop),建立行政执法取证的标准作业程序,设计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文书表格,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二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治化行政执法与刑事第 12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
25、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实有必要。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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