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事业
2、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
3、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
4、管理工作; 3.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开展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4.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7.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8.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
5、工作; 9.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财政局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3.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4.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
6、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5.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7.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本单位资产数据、信息在杭州市行政
7、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反映;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6.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三、资产配置及使用 (
8、十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凡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十四)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9、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购置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资
10、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3.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 (十六)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获得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拨给的项目经费后,应当将资产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十七)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单位应
11、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八)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二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 (二十一)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清理、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相符;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十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在
12、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决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十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不得改变资产所有权性质。 (二十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 (二十五)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
13、的风险控制。 (二十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上述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上述收入,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上述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资产处置 (二十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八
14、)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九)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取得批文后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 (三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一)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
15、置的资产按配置标准进行调剂处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项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资产的核销,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金额巨大的资产核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货币性资产损失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单位价值1万元及以下资产的核销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在上报固定资产报损、处置时,应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该资产进行送审审批。 (三十三)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事业
16、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 (三十四)事业单位经批准报损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统一公开处置。 (三十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处理 (三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十七)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
17、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三十八)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三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
18、记; 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十一)市财政局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四十二)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四十三)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
19、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四十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十五)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
20、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十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十八)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
21、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五十)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五十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以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做好国有
22、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五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五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资产与绩效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五十四)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
23、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十五)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五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十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十八)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市级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 15 页 共 1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