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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街道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本街道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街道委托执法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委托执法组织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办法,根据市依法治区办统
2、一要求确定。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相对人监督评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每年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街道评议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区依法治区办。 第二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
3、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
4、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执法单位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95分以上);较好(90-95分);一般(85-90分);较差(80-85);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各执法机构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组织人事机构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采取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分局内部对有关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第六条考核指标(各执法单位按本机构职责范围和
5、工作特点明确有关考核指标) 一)各执法机构考核分100分: 1、行政执法(3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2、行政许可(20分)。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及时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分。 3、行政应诉(10分)。不按规定要求应诉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酌情扣分。 4、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人无故不参加者,酌情扣分。 5、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应参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考试,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人无故不参加的,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的
6、,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酌情扣分。 6、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徇私讲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酌情扣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15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51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办理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102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2030分。第七条组织评议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
7、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五)在有关执法单位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由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
8、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
9、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
10、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
11、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第四篇: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
12、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1 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
13、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
14、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
15、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16、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参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17、(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
18、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
19、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考核评议机构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
20、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处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股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股室应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处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处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
21、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股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机关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处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各处室考核分100分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2、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
22、,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3、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4、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5、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
23、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4050分。 第七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法制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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