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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9号 部长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受理行政
2、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
3、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复议: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
4、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
5、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
7、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三条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
9、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卫生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卫生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
10、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卫生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加盖卫生部fp章,发送
11、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卫生部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
12、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卫生部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应诉程序: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诉讼,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核后,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
13、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答辩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目起l0日内,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二十五条
14、复议人员失职、衔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卫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
15、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6、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四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
17、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8、 (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 第二章行政复议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19、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其他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
20、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
21、行为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委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局,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第十条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或司局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门;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四)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
22、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需要实地调查的,被申请人或相关司局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
23、一)该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五条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决定建议: (一)具体
24、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
25、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法制司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 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委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第二十一条复议案件办结后,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三章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
26、条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当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有关司局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委主任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
27、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局办理。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
28、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三十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
30、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收到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
31、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由所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所将在两个
32、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张掖市畜牧兽医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本溪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2021年本溪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办对全市2021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1.复议机关案件受理情
33、况 今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2件,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88件,占受理总数的54.3%;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7件,占4.3%;县(区)政府受理53件,占32.7%;县(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14件,占8.6%。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情况 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是公民的138件,占85.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24件,占14.9。 在162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80件,占49.4;被申请人是(县)区政府部门的48件,占29.6;被申请人是县区政府的7件,占4.3;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27件,占16.6。 3、申请事项
34、分类情况 162件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复议事项为行政处罚的共计92件,占总数的56.7%。其中行政拘留25件,行政罚款57件,其他10件。申请事项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共计15件,占总数的9.2%;申请事项为行政确权的29件,占17.9%;申请复议为行政确认的20件,占12.3%;申请事项为行政许可的2件,占1.2%。 4、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48件,未审结14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9件,占61.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的5件,占3.0%;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1件,占0.6;调解的5件,占3.0%;终止的38件(其中达成和解协议的3
35、件,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17件,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的18件),占23.4。 二、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1.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2021年,市中院和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8件(上年结转2件),同比下降29%。其中市中院受理12件、县区法院受理26件。其中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有10件,占受理总数27.8,经过复议后再诉讼的有26件,占受理总数72.2 22.被告情况 2021年,市级政府部门为被告参加行政应诉的14件,占受理总数37,与去年同期相比(63)明显下降。其中市公安局2件,人社局10件。县级政府部门为被告的16件,占受理总数42%,其中县公安局10件,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各1件
36、,城建拆迁4件;乡镇政府为被告的8件(桓仁镇政府),占受理总数21%,与去年同期(29)相比有所下降。 3.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在38件诉讼案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12件,占受理总数的占32%;行政确认的12件,占受理总数的32%;行政确权的8件,占受理总数的21%;行政强拆决定2件,占受理总数的5%;其他类2件,占受理总数的5%。 受理的38件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判决维持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24件,占63.2%;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占2.6%;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7件,占18.4%;经法院协调及行政机关自动纠错促使原告主动撤诉6件,占15.8%。 三、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
37、件呈现的特点从2021年度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与同期相比明显下降。2021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2件,与2021 3年受理案件数(278件)相比受案量降低71.6%。从涉案类型来看仍然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确认的治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认、林业、城建规划、房屋拆迁等涉及民生领域,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80件,占受理总数的49.3%;工伤确认的19件,占11.7%。林地、土地确权类行政复议案件共39件,占24%,特别是两县居多,这类案件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矛盾双方积怨深,简单地作出处理决定,难以彻
38、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案结事了。 第二,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一直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的办案机制,努力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实现案结事了。例如某公安派出所在对一起治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几个当事人都对各自受到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为在校学生,虽然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案结事了。我们了解到复议申请人的诉求主要是想通过行政复议要求第三人方补偿一定数额医疗费用的心理,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和说服教育,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案件因双方和解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真
39、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第三,始终坚持复议为民、严格执法的办案原则。在立案环节就立足化解疑惑,避免诉累,对于不该、不必复议(诉 4讼)的案件,及时、耐心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理梳导,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和不满,使这些行政争议解决在立案前,在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积极开展争议化解和层级监督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审结的81件复议案件中,决定撤销的2件,终止结案的26件。在以终止形式结案的26件行政复议案件是我们通过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督促其自行撤销或改变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结案
40、。 第四,行政应诉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21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出庭应诉案件57件,2021年下降至38件,下降近33%。2021年,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判决撤销的有8件,败诉率占受理总数的21%。从行政复议案件数及行政诉讼案件数下降,特别是经过复议后再应诉的案件数量不断下降,可以看出我市行政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公民权益保障得到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制度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仍有不少行政争议未经复议直接进入了诉讼阶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复议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尚需进一步提升。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反映出全市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升,公民权
41、益也较好地得到了保障,但从中也 5发现了一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亟需加强和改进。 1.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仍不均衡。一是县区政府受理、办理案件不平衡。两县四区及石桥子经济开发区中,只有本溪县、桓仁县、平山区、明山区和石桥子经济开发区有行政复议申请,两县的共受理复议案件44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27.1%;平山区、明山区和开发区共受理复议案件9件,占5.6%;溪湖区、南芬区没有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市直工作部门受理、办理案件不平衡。全市40个有行政复议职能部门仅有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4.3%。这一方面说明通过这些年依法行政的深入,行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另一方面说明各级政府及
42、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公众缺乏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监督的可信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2.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意识不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因为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导致难以自 6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为追求行政效率而
43、不顾行政程序、合法行政,一旦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相关问题时,就抱怨行政复议机关不支持其工作。同时抱有复议机关即使否定了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心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3.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到位。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承担着依法管理全市的行政工作,虽然管理范围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即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需要各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特别是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相互配合显得格外重要。2021年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在土地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管理之间、土地部门与建委之间、未经批准的违法
44、建设项目查处等方面,职能部门之间配合尚不够到位。 4.复议机构、复议应诉队伍急需加强。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希望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法定渠道,将在这种新形势下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目前我市两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臵,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使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 7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亟需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的学习培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45、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举办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另外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统计期间的设定不合理,应改“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五篇: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 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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