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执法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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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行政执法方案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实施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
2、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3、(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
4、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
5、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
6、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
7、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21第31号); (2)中华人民
8、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21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履行企
9、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21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1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0、浙政办发2021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
11、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
12、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21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
13、告的审批; 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
14、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经
15、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
16、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21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17、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21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21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
18、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21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1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
19、、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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