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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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2、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
3、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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