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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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井上、下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工;3、压力锅炉工;4、主扇风机司机;6、配电工;7、充电工;8、绞车司机;9、井上、下主提升信号工;、空压机司机;4、爆破工;5、炸药库管员;6、安全检查员;7、瓦斯检查员;8、主排水泵工;9、煤矿认定的其它特殊作业工种。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8周岁,井下工种必须系男性。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按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三、特殊作业人员的
2、管理、特殊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安全监察部核发特殊作业操作证。2、特殊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任意调换。确因工作所需调换时,必须在3日前书面报告安监科,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换。安监科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及发证工作。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4、安监科应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5、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监科收缴特殊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岗位。6、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6月以上的特殊作业人员,返回原特殊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
3、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送外培训规定:凡是安排送外培训,取得证书人员必须在本工作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公司正常工作调动除外)。(2)因自己违章、违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费用按规定时间(实际培训后工作时间除服务年限3年的百分比)折算赔偿金额。(3)严禁车间随意变动特殊作业人员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变动应征求安监部门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视情况在管理人员工资中抵扣。(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监科备案。8、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领证必须严肃纪律,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处罚、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视为无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次。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变更,不报安监科,经查实,罚部门负责人00200元/人.次。3、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部门负责人200500元/人.次。由此而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4、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200元/人.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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