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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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律问题的解释(二)(二)(法释(法释201820201820 号)号)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1 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建
2、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小。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
3、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
4、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
5、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同时,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以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
6、出的费用。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一是便于操作,减少当事人因过度鉴定引起的诉累;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
7、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
8、中。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文件原文文件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18年 10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号(2018 年 10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9、会第 1751 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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