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1.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10.6.3)--1.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6.3)--1.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发改法规20081531 号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
2、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要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附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3、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二八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
4、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第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10.6 关于 印发 招标 投标 违法行为 记录 公告 暂行办法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