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第4章项目管理与合同采购案例讨论阅读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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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讨论 5】广州格力废标案的曲折历程2008 年 11 月 4 日,广州格力参与“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招标项目。当日参与招标的还有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等6 家公司。格力以约 1707 万元的投标报价,以及技术和品牌竞争力等被评委一致推荐为排列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2008 年 11 月 5 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广州格力发送书面通知函:“贵公司参加我中心组织的采购标的(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项目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而在半个月后,即2008 年
2、 11 月 21 日,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中标供应商却是报价金额 2151 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其报价高出广州格力约 443 万元。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据称在 11 月 7 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认为广州格力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所以不应中标。11 月14 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决定,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审。11 月 18 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最终格力未能中标。广州格力就此事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为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
3、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的中标资格。不过,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广州格力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2009 年 4 月 22 日,广州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番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2009 年 6 月 9 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 7 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核实小组进行核实,6 人认为格力投2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标记条款的要求。广州市番
4、禺区财政局在 6 月 16日发布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标供应商广州格力“不能满足争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9 月 18 日,广州市财政局做出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广州财政局强调,在本次案件的招标中,仅进行一次评标,其余的两次均为核实。广州格力则认为,参与第三次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根本就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而且连招标文件的页码都没有搞清楚,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所指页码中根本就查找不到,所谓的专家评审意见完全是采购人事先为集中采购机构所撰写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格力的投标文件无效,自然就按照排名,由下一位预候选人中标。”广州市财政局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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