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6.1人格障碍与犯罪人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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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们好,欢迎回到犯罪心理学课堂今天,我们将学习犯罪心理学中一个非常独特的研究视角,就是关于犯罪人格的研究。总的来说,作为一种犯罪归因理论的人格理论并不存在一个完整而严密的概念或理论体系,而主要是作为一种具有较强临床应用性质的诊断与分类体系存在的。但是,即使没有得到体系性归因理论的有力支撑,犯罪人格的测评以及人格障碍的诊断在欧美刑事司法实务中却依然被广泛的应用于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预测与犯罪矫治效果的评估。在统计学数据基础上进行有一定准确性的行为预判,进而指导以失能、隔离、社会防卫为主的刑事处遇决策,这在犯罪学研究目的角度讲也还是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的。人格特质理论作为一种犯罪学理论的价值完全依赖
2、其对个体未来犯罪趋势的预测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根本前提在于“犯罪人格”这一概念的有效性。而实际上,为社会学视角所主导的主流犯罪学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对犯罪人格概念保持着一种抵触和无视的态度,很多著名的犯罪学家都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可以将犯罪人与正常人群区分开来的犯罪人格。而最终人格特质理论以及犯罪人格的概念能够得以建构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可,心理学性格研究所坚持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及临床心理学长期以来发展出的一套细致、完善而精准的性格观察与测量方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对人类性格特质的实证观察以大量的客观数据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具有犯罪学意义的异质人格的存在并得到来自不同研究视角的反复验证时,犯罪人
3、格的存在就是一个具有科学性的客观存在,这是不以犯罪学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或个人喜好为转移的。在这一研究领域发展的早期,关注人格障碍与犯罪关系的精神病学家热衷于基于实证观察对犯罪人的“病态人格”进行分类。而这种分类至少存在两方面的缺陷:第一,这种分类把完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官能性精神病患者与那些具有责任能力但存在严重人格障碍的个体混为一谈,实际上扭曲了犯罪行为的核心定义。第二,这种分类法将已经确认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体后知后觉地加以类型化,再以这些类型来附会地解释之前的越轨行为,在归因逻辑上倒果为因,影响了其说服力。到 20 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各种心理测量与诊断工具的不断完善以及精神病学对人格障碍概念
4、的日益明晰,在临床观察数据基础上,对犯罪人格之全面而准确的归纳已经呼之欲出。而这其中,一种有着关键影响力的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过程颇具戏剧性。这就是我们下面要介绍的,萨缪尔约克尔森(Samuel Yochelson)与斯坦顿萨米诺(Stanton E.Samenow)通过他们的犯罪人心理治疗研究所提出的犯罪人格概念。约克尔森和萨米诺最初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忠实信徒,接受了精神分析学派研究方法的严格训练。抱着验证精神分析理论的目的,从 1962 年开始,两人在一所关押着大批严重暴力犯罪人的监狱展开了一项以临床心理诊断为主的观察研究,希望应用精神分析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严重犯罪人群体进行观测,为
5、精神分析理论寻找有说服力的论据,帮助其在心理学领域重获认可。经过前后长达 15 年,覆盖数百名严重犯罪人的临床访谈与观察,这一研究却最终面临灾难性的失败。两名学者在研究的后期才意识到,所有参与研究的犯罪人在访谈中都在系统性地撒谎,通过精心编造的,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高度吻合的个人经历以及心理活动来骗取两位研究者的信任,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活动自由以及提前释放的可能。也就是说,15 年积累的临床观察资料,全部都是无用的虚假信息。同学们不妨想象一下,两位学者在意识到这一情况时该有多么的挫折与绝望。但是,柳暗花明又一村,两位学者所受过的严格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之训练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挽救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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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人格 障碍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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