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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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1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情况概述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第二条委托范围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础工程结算。服务类别:结算审核乙方须: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2、乙方初审完成后
2、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表。第三条审核时间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第四条甲方责任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第五条乙方责任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
3、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第六条特别规定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第七条审核收费本结算审核
4、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
5、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人:签约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
6、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制定的。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项目名称(全称):(二)建设地址(全称):(三)项目咨询所涵盖的业务范围:(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进度申报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F类)所有与该工程项目相关,包含计量计价等的所有子项。
7、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一)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合同签订后,咨询
8、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9、。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一)咨询人的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
10、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一)咨询人的责任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
11、担赔偿责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询费用。4.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二)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所有损失。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3.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合同生效
12、,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一)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二)双方同意:该项目整体咨询费(该费用包含所有为该
13、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用为整体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项目预算整体完成并抽查无误后,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三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发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实际资金到达项目部财务部门日期计算,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一万元,余款在工程整体结(决)算结束后一次性给付。第九条 其他约定(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
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七
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止。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 月 日年 月 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3委托单位名称(甲方):咨询单位名称(乙方):甲方兹有xxx大酒店工程委托乙方xx公司,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委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1、范围:(1)土建二次结构工程(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3)室外装饰装修
16、工程(4)水、暖、电、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5)维修工程(6)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市政、景观等)2、技术要求: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3、负责施工单位对甲方的结算工作,不负责与纪检委的结算工作。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安装工程图纸按比例出图);(2)隐蔽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3、配合进行现场勘察。4、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三、乙方承
17、担的义务和责任: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7、不得收取各施工单位的任何形式下的礼金。四、合同实施期限:乙方负责在_年_月_日以前的现场跟踪咨询业务。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2(不含税)计取咨询服务费,乙方负责在_年_月_日以
18、前的现场跟踪咨询业务。如因甲方的施工工期顺延,增加2万元/月(不含税)的咨询服务费。2、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万元的咨询服务费,余款于_年_月_日前结清。六、技术成果的分享:按节约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甲方得_%,乙方得_%,并由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七、违约责任: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八、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委托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受委托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
19、人):(签字)地址:合同签订时间:_年_月_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3、送审额:、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4、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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