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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
2、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第九条合伙期限为_年。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
3、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_、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
4、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
5、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
6、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
7、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
8、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
9、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
10、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
11、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
12、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13、)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
14、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年 月 日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2出租方(甲方):_法定代表人:_承租方(乙方):_法定代表人: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座层室(该房屋
15、)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该房屋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平方米。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1.起租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_年_月_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2.租赁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起租日起计算。3.续租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
16、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第四条租金及支付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2.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五条税费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第六条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_日内缴付。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
17、费。第七条付款方法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甲方指定银行为:_开户行:_账号:_户名:_第八条保证金1.租金保证金(押租)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民币_元。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
18、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九条房屋维修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第十条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2.乙方须准时缴
19、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甲方保证: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甲方权利: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
20、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甲方义务: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
21、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22、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
23、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
24、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
25、向乙方追索。第十四条转让与转租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十五条契约变更与
26、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
27、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第十七条适用法律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
28、定方承担。第十九条其他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 5日为送达时间。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有关各方签章:_甲方:_法定代表人:_乙方:_时间:_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3申请人:_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经营不善,
29、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写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4甲方:_公司法定代表:_职务:_法定地址:_乙方:_法定代表:_职务:_法定地址:_第三章 设立公司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_市设立_公司,地址:_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_。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_。第七
30、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注册资金_元。甲方以_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_%。乙方投资_万元,占投资总额_%,其中现金_万元,设备_万元;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 双方责任第九条 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甲方:_。乙方:_。第六章 董事会第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31、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
32、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八章 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第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
33、经双方协商同意。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七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三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
34、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保证人和协议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房地产公司建筑模型制作协议书5出租方(甲方):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座层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该房屋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平方米。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
35、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1.起租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2.租赁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起租日起计算。3.续租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第四条租金及支付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2.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五条税费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
36、别按以下约定承担: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第六条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日内缴付。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第七条付款方法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甲方指定
37、银行为:开户行:账号:户名:第八条保证金1.租金保证金(押租)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民币元。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九条房屋维修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
38、、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第十条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甲方保证: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
39、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甲方权利: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
40、赔偿相应的损失;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甲方义务: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
41、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