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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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共1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
2、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
3、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四、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
4、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
5、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五、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五)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十一
6、)章程修改的程序;(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六、办学投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七、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一)面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
8、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二)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三)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八、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
9、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九、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
10、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十一)信息公开制度。十、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与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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