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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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技工教育发展, 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 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技 工教育发展而设立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总体规划、规范管理、注重绩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用途:(一)提高技工教育办学质量,主要包括:全省技工院校实习实训设备购置、优质专业建设、校舍维修改造、信息化建 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研课改等支出。(二)省级“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建设。(三)高级工以上省内就业奖补
2、。(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竞赛省 级集训基地建设,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职业技能竞 赛参赛,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休疗养,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宣 传等支出。主要 建设 内容 及概 算市县 级人 社、 财政 局或 行业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人社局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日财政局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省内就业学生信息表( 年度)学校盖章:序号姓名班级专业技能等级身份证号电话就业单位(备注:此表可续,技能等级栏填毕业生技能等级: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和 审核。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编
3、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 府审批;共同指导、监督市(地)人社、财政、行业主管部门 和项目院校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人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技工院校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 性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过程 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项目院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和使用单位,负责 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 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前三种用途,技工院校可以 提出资金申请,并须符合如下条件:(一)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发展技工教育相
4、关政策,坚 持技工教育办学方向,保持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未出现资金使 用不规范等重大审计问题。(二)使用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三)提供经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或行业 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报告内容包 括申请的理由、金额、用途、预算及实际筹集安排资金文件或 证明。第九条各技工院校要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提 交给同级人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社、财政 部门每年8月初前将审核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上报 所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或行 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初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送审核后 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相关材
5、料。第十条申请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技工院校,需提交省 内就业学生信息表(见附件2)、技工院校招生人数,其中 技工院校招生人数须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数量 为准。第十一条申请第四条第二种用途的技工院校,应是牵头 组织“政校企联盟活动的理事长院校,需要在专项资金申请报 告中写明“政校企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软硬件设施建设的 资金预算。第十二条申请第四条第三种用途的技工院校,应是每年 为省内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需提供正式劳 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应的省内就业证明材料。第四章分配和使用第十三条 省人社厅根据各院校申报资金项目建立“黑龙江 省技工教育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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