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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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责 任,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辖区跨领域跨部 门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 6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 执法部门之间关于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水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事项的职责分工、协作配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 执法部门根据综合执法部门对执法事项的承接能力及办理 效果等情况,依照法
2、定程序动态调整划转事项。第四条 自治区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 执法部门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水利厅、 司法厅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执 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接受市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切实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日常监 督管理、业务指导等职责。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作为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主体, 依法履行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巡查、调查取证 等职责。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3、罚、行政强 制,并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第七条对涉及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举报、投 诉、信访,按照首问负责制,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 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 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受理部门直接答复。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实后,认为需给予行政处罚或 实施行政强制的,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关于案件线索移送的 要求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综合执法部门受理并核实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强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问题 需要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将相关材料移送水行政主管部 门。第三章案件线索移送及办理结果反馈第
4、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划转前已结案的违法 事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相关资料;已立案未 结案的违法事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 施行政强制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已发现但未立案的违法事 项,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 划转后发现的违法事项,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第九条 案件线索移送应当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 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 送。对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伍属于 综合执法部门所属执法队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 直接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由
5、综合执法部门安排办理。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当对违法 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存在且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的,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综 合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包括:(一)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函应当写明违法行为 人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违法地点、违法的基本情况、依 法应给予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等;(二)案件线索来源材料。来源材料包括检查巡查记录、 投诉举报书等;(三)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相关材料。移送的具体材料 内容详见附件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及执法协助 内容表。第H 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限期当事人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6、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方 可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或实施强制。法律法规规章未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 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前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当事人已 改正违法行为为由不予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 拒绝接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连同案件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并确认违法事实 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情况紧 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已过法定处 罚期限的,不再移送综合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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