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鸿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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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鸿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检查时发现露天喷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 行。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 ) S- 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辩和 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 )S-1号)、株 洲市生态
2、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略)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 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3日(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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