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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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3)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现有的场地与道路为限,施工中分 包单位另有需要的,将由分包单位提出方案,报总承包方批准,发生的材料 费用由总包承担;(4)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她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性负责;(5)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根据有关图纸、规划、基础施工资料协助提供可能的数据,由分包单 位同基础施工单位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的交验,并监督交验过程;(7)组织分包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2、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6.1.2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详见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 与内容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机械、材料、设施的服务(1 )塔吊,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 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其中钢丝绳/灰斗、信号工由分包单位提供, 总成包方不负责提供。(2)施工升降梯,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 身的协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3)混凝土泵送机械与附件,分包单位派遣操作人员协助商品混凝土公司 完成混凝土泵送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人员工资与管
3、理费用及提供布料杆;(5)钢筋,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 负责;(6)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7)地下室外墙、地库顶板、屋面聚苯板,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 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8)外墙面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 本身负责;(9)屋面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 身负责;(10)二次结构砌筑用砌块,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 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11)通风道,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 身负责;(1
4、2)止水带、止水钢板、止水条,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 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13)总承包提供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办公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住宿区、 现场道路硬化、围墙、排水沟的临建材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人工 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分包单位自行派遣人员进行食宿 管理,发生的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 行调整;分包单位对住宿区的服务设施进行分割整理等发生的材料费、人工 费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14)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施工中所需临时钢筋加工车间、模板加工车间 的场地,但分包单位进行上述设施的搭拆及可能发生的多次迁
5、移,发生的材 料费、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15)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并承担施工水费与电费,但 总承包方提供的水源与电源(二级配电箱)只可能在施工场地总承包方的指 定位置,由指定位置到施工部位的临时设施的搭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发 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 调整;(16)总承包方提供工地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 卫是整个工地现场的通常性保护,有关分包单位施工部位的已完工程、工程 设施、安全防护、自有人员、机械、材料的保护责任仍由分包单位承担,分 包单位不得因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
6、卫工作而有所减轻。(17)总承包方提供进场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实验费特指需要第三方以 外具备检验试验资格的单位对进场材料所实施的检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单位应无偿提供检验试验所需工作的配合。但分包单位对进场材料(包 含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所进行的计数、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的查验为分 包单位的义务,发生的人工工资与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 内不另调整;(18)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方顺延延误的工期。7、分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与承担的费用:分包单位通常工作与义务:(1 )根据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优良地完成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经总
7、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劳 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2)根据本分包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向项目经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 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提供与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包含夜 间使用的照明等务必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与环境保护与安全 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总 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已竣工工程(或者分段施工的部分已完工程)未交付总承包方之前, 分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8、,分包单位自费予以(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中提交。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配合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对总承包方指 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提供务必的配合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 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施工场地与工程部位,负责其他分包方预留、后凿洞口的 封堵,并在总承包方的组织协调下有步骤地顺序施工,分包单位不得无故拖 延、阻挠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分包单位的现场 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并提供业主单位直委
9、工程的 配合工作;7. 1.3总承包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管理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 务,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 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指令下准确地编制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 计划,并为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提供现场存放、管理的必要条件。分包单 位应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的编制、到货现场的接收、查验及 由于受场地或者道路限制所造成的材料二次倒运费用等安排负责。分包单位 所承担的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 另行调整。7.2分包单位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方缺失的,分包单位赔偿 总承包方有关缺失,
10、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8、进度计划8.1 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包 含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交总承包方项目 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7天 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8.2 分包单位务必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 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 致实际
11、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3 分包单位应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安 全性负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提出的修改意见、批 示、批准并不可能减轻分包单位根据本分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施工质量与工期 等有关约定的责任。9、开工及延期开工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单位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 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向工程师递送延期 开工申请。工程师不一致意延期开工要求或者分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9.1 因总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部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推迟开工日期。因总承包方延期开工所造成的分包单 位施工准备工作的缺失将不予赔偿,但相应顺延工期。10、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当 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单位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 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 予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者收到分包单位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
13、单位可自行复工;非 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分包单位所造成的人工、机械与管理缺失总承包 方不予补偿,但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而增加的施工费用由总承包方给予补偿, 同时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11、工期延误11.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1)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分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出申请造 成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拖延的由分包单位 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2)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14、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不可抗力;(5)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工期 顺延的其他情况。11.2 分包单位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 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 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顺延工期。11.3 在没有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书面同意顺延工期通知情 况下,分包单位总工期每延误一日罚金 元人民币。12、工程竣工1 2.1分包单位务必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总监理工程师、
15、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 2.2因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总监理工 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 2.3施工中总承包方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根据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办法执行。但分包单 位不得以解决争议为前提拒绝继续施工,因分包单位拒绝继续施工给总承包 方造成的缺失,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 3.3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未获得验收合格的,分包单位将承担业
16、主单位的所有 罚款;14、检查与返工14.1 分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验收标准的要求与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根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 要求拆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分包单位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单位 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
17、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4.4 因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分包单位原因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总承包方承担。15、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 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验收。通知包含隐蔽与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分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 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单位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 工。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限定的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1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
18、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5、重新检验不管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 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 偿分包单位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6、安全施工与检查1 6.1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
19、成事故的责任与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在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时应包含现场安全施工及防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承包方会 根据本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发出要求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对分包单位现 场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随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分包单位应无条件同意。 分包单位应独立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不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施工 事故负责,并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的修 改、批准、监督等并不能减轻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1 6.2分包单位与总承包方、工程监理应对进入或者可能进入施工场地的项目 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自有工作管理人员与外来参观人
20、员、检查人员 制定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项目建设 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不得要求分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总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安全防护17.1分包单位在进行分包合同范围与内容的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经 理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包含在劳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此安全防 护措施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说明。18、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21、报总承包 方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1 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分包合同价款及调整19.1分包合同单价:元/平方米;9.2分包合同总价:以结算为准,由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第一部 分“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成;1.1 分包合同单价使用固定单价形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2 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随国家政策,市场波动、结构形式改变等变 化而变化。20、工程量及确认方式承包方审查工程进度款发放前的工程量的确认方式:20.1
22、施工面积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 算;结构施工面积的工程量确认原则上按照已经验收合格并模板拆除完毕的 整层工程量计算结构施工面积,不足整层的暂不计算;20.2 若模板尚未拆除但已经打灰完毕且初验无质量缺陷的整层工程量,按照完成整层结构施工面积的60%计算结构施工面积;2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款支付21.1 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21.2 工程决算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21.2.1 工程决算的根据:根据本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与“分包合同 条款”。21.2.2 工程决算的申报:分包单位按照本分合同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后, 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分包单
23、位向总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方会在 接到竣工结算报告10个月内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 决算周期,分包单位、总承包方决算签字确认后,总承包方将按照双方竣工 决算协议生效后按照第21.1条规定支付全部工程决算价款的%o当然, 发包方按本条款支付款项时会将已经发放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扣除;21.3 总承包方有权从应付或者将会要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发包方按合 同条款可扣除的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2、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2.1 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由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 备的与总承包方达成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提供时
24、间与地点。由于工程施工的诸多不确定性,分包单位应发挥专 业承包商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在施工过程中,与总承包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 不断调整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满足分包施工为目的,并充 分考虑总承包方的材料设备采购周期;22.2 总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自行向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分包单位有权查阅产品合格证与检查试验资料,总承包方不得推诿。22.3 总承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达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由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由发包方/总承包方:扩大劳务分包方:所订立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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