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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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据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 理规章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 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 过五天。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凡属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2、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和学校 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后仍不合 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 学的;(四)休学创业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提交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
3、至退 役后两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回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往 返费用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学生申请, 可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该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 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两 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给予退学 处理或准予退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8个学分及以上的;(二)学生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28个学分及以上的;(三)
4、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A)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 厅备案。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 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 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
5、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 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第六节升级与留级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 准予升级。第三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 外),均可补考一次。未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 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个学分及以上者, 予以留级;应留级的学生按学分由少到
6、多排序。留级采用两 种方式执行:(一)直接留级学生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 以内(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二)其它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或 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且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以上者 直接留级;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及格课程未达到 22学分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测评。第三十五条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 习。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没有后续班,可安排到相近的其它 专业学习。已获得一般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相应的课程可 以免考,但要求上课。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课程应重新获 取学分。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
7、受奖学金资格。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肆业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毕业证书。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学 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毕业。第三十七条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 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加修某些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校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 明。第三十八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获得规 定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已取得必修课的规
8、定学分,并已取得规定总学分 的90%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 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 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也可在结 业后3年内申请复学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学分后,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虽经 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及 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三)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回学校补作 或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上述情况的结业生逾期不申请补
9、考(补作或重修)或补 考(补作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补考或重修,亦 不能换发毕业证书。上述情况的结业生合格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 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学生, 可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将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H一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只发
10、一次,如有遗 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由学 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 业和肆业证书。第九节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9月6日起实施。伍学生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 限按相关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二 周内到学校缴清相应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 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 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 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
11、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与考查成绩的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 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是否能获得学分的依据。另外,一些讲座类课程及成绩采用两级制评分,即合格、 不合格两类。学生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包含期中测验、平 时作业及表现等)。对含实验实训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可 占50%,平时成绩可占50%o某些特殊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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