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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 用型人才,维护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得当、处分适当。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 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五条学生在
2、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 处分。学生在校外参与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 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 种:1.分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为下列五种:(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并应接受处分的,均加重一级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 重二级甚至二级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与公共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害的,必须理赔相应经济损失:(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的,应理赔伤害的
3、全部医疗费, 并支付相应的营养费;(二)破坏公、私财物的,应视性质与情节酌情要求全 额理赔或部分理赔。第二十条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 可参照本办法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第二十一条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违反教学 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除违反教 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其他违纪处理。第二十二条分院通报批评由分院学工科决定,并报学生 工作处备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给予学生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分院审定;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给予学生
4、警告以上处分,均由学校公布 处分决定。第二十三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 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十四条违纪事件的调查。(一)只涉及一个分院的,由学生所在分院会同有关部 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处 理意见;(二)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分院的学生时,由学校职能 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四)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查清事实。第二十五条违纪学生情况通报;(一)校属各职能部门、分院查处学生违纪事实,必须 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教育和处理违纪
5、 学生;(二)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 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一)对于违纪学生作出处理,首先由分院学工科依据 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方面提供的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对 于违纪学生处理的建议,分院讨论后,按处理权限报请作出 处理决定;(二)分院的处理决定及受处分的学生汇总名单须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
6、简称 “申委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申 委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法律顾问、师生代表和教务、学工、 保卫、纪检监察、学生所在分院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 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委会”挂靠学生工作处。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 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 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处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申委会”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7、 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二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由学生所在分院 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 育工作。第五章处分的考察与解除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期满后,学生本人应 就处分期内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 鉴定,交由班委会或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 意见后,按违纪处理权限报请解除。第三十四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 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 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 错误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解除
8、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为:学生受处分后, 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 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通报批评或处分。第三十六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程序为由学生提 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表, 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分院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作 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 定。第三十七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 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处理、处分学生的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巳离校的,可以采取
9、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 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学生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 作处负责解释。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七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的文件 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解除。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故
10、意造成调查困难的;(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四)共同违纪为首的;(五)纠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 员的;(七)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二次)违纪的;(A)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的免 除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的;(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 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或诱骗的;(五)见义勇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处理。第十二条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受处分的
11、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 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 应当免职;(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法律或相关规定理赔;(三).受处分的,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依照学校学 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
12、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的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A)参与传销或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九)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在50学时以上的;(十)在校期间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 育仍不悔改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十一)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影响极为严重的。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 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
13、改表现的;(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 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三)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 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 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学校与社会稳定的活 动,影响较大的;(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 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 乱,情节严重的;(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影响较大的;(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经劝阻 无效的;(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
14、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 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A)组织进行、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经 劝阻无效的;(九)非法侵占、盗窃、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 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 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的;(十一)聚众赌博或利用麻将、扑克牌、游戏机等赌具 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十二)动手打人或持械伤人,情节恶劣,或使他人受 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十三)观看淫秽物品或不能文明使用互联网,影响较 坏的;(十四)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情节严重,
15、影响较坏的;(十五)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十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十七)伪造成绩单或其他证件的;(十八)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 试卷,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获取考试信息的;(十九)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二十)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在40-49学时的;(二十一)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二)参与赌博的;(三)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 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 秩序、或破坏学校管
16、理秩序、破坏学校与社会稳定活动的;(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 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的;(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的;(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 开展非法活动的;(八)组织进行、迷信活动或参加、宣传邪教等非法组 织的;(九)被公安机关认定酒后驾车的;(十)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十一)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十二)有侮辱师长
17、行为,影响较坏的;(十三)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十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 (十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在30-39学时的; (十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十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工作和生活的;(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含拆阅)他人信件、包 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的;(五)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
18、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六)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 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 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 正的;(A)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九)有侮辱师长行为的;(十)参与打架事件的;(十一)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 的;(十二)违反学校外事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私藏管制刀具的;(十四)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在20-29学时的;(十五)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扰乱课堂、食堂、
19、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 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破坏校园景观、树木花卉、门窗、玻璃幕墙等园 林与基础设施;水电、道路、通讯等公共设施;教室、实验 室、图书馆、会场、食堂、寝室等设备、设施与图书、家具,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三)寻衅滋事、起哄或摔酒瓶、玻璃器皿等破坏正常 秩序的;(四)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 效的;(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在10-19学时的;(六)同一学期因考试原因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七)在墙壁、课桌椅、门窗、厕所等公用设施上乱涂、 乱写或违章张贴的;(八)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使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捏造或歪曲事实,散 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十)使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散发恶意信息、信息 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 的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十一)使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宣传邪教、封建迷 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行为的;(十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 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十三)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 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十四)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帐号、密码的;(十五)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