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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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20204号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为规范指导全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 了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2月3日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 (以下简称试验企业)进行的化学品(医药)新产品、新工艺、 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 实验
2、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二)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医药)实验室研究(探试) 和小试项目建议按照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T/CCSAS005-2019 )执行。(三)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 境保护、特种设备、化学品安全管理、固废危废处置,按现行的 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四)试验企业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二、术语和定义(-)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 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 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 以模拟
3、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 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放 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三、一般性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试验项 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试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研发路径、从业人员教 育和培训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固废危固废收集管理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 制度。(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
4、期检查,保持完 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 保持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I6 )或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标准(GB50160卜(四)企业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方企业负责人签字。 租赁场所或设备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项目试验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 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 进度及应急措施。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六)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
5、试的程序, 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七)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 料。(八)新产品的试制和小试转中试过程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 术知识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经 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 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辨识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 害因素,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 施。(九)中试和扩试项目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 安全性论证,必须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 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十)试验活动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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