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必考考点(精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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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知识点必考考点(精心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 厉性3 .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 检5.扩张解释:刑法
2、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 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一、名词解释:1、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 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 行为不构成犯罪。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3、无
3、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4、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7、不可抗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
4、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 件。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 件。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 时间性条件。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 条件。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 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 件。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 条件。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
5、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 条件。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 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性 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 点:1、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3、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 责任;而在
6、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两者的区别如下: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 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的危险。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 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进行。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 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己、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 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耍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5、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政党防卫不仅是
7、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特 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某些 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名词解释:1、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 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3、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4、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 图的流露。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8、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 逞。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状态。二、简答题:*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的特征:客观特征1、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主观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名词解释: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9、子。4、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二、简答题: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名词解释:1、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 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 数个罪名。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 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
10、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5、法定的一罪: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 定为一罪。6、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 一个独立新罪。7、处断的一罪: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8、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10、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名词解释: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司法
11、机关根据刑法对该 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第十五章刑罚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权: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3、刑罚的功能: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4、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 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二、简答题:*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乃至生命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 法的程序进行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只能由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的权力5、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罚的功能:特殊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2、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3、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4、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的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2、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 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
13、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 到的结果。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1、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2、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一般预防: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1、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2、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3、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第十
14、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1、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 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 刑法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齿位,叛逃境外或在 境外叛逃。3、间谍罪: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 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
1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 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 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虚报注册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法
16、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3、妨碍清算罪: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 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 信用卡,或对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的行
17、为。6、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 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 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 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
18、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 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 则。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7、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
19、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8、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 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9、保险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 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0、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2、非法经营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 市场秩序,
20、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故意杀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交的行为。4、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5、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 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6、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21、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8、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 节严重的行为。9、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11、重婚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12、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13、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 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 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1
22、4、遗弃罪: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 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15、拐骗儿童罪: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非法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16、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7、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 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暴力相威
23、胁的,转化为抢劫罪。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 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交出的行为。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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