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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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建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发我市科技创新活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号)、天津市财政局等6部 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津财教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 称项目经费)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 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 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 动的经费。第
2、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发挥财政 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 投入机制。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贝I: 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 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 或其他承担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 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 接费用总额不变、承担
3、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协 商确定。(五)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承担单位之间调剂的, 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第二十二条 项目决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 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汇总各项目承担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经 费决算报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结题审计。对于市财政资助金额达到一 定金额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同时组织各承担单位配合好结题财务 审计工作。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技局可视情况组织专题 财务验收或专项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
4、验收的重要 依据。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经费评议。合并项目的财务验 收和技术验收,项目验收在经费方面,重点对经费到位与拨 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 进行评议。第二十五条 落实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项目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 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 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项目 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财政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 业化服务。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5、。市属高校、科 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 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 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实 行限时办结,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 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研项目经 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实施,并可在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 领域的评审专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 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第二十七条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
6、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中的差旅 费、会议费的科研活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未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按照 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 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 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 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 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从 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 统计范
7、围,不列入“三公”经费相关科目,不受零增长要求 限制。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 活动实际需要,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承担单位为行政、事 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 除为项目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管理。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 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 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 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项目组内部创新 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中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 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
8、由项目各承担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 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 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 位使用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 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 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 单位使用财政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第三十一条 结余、结转经费管理。项目在研期间, 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
9、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验 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 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 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者终止验收” 的,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收回。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 单。市科技局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经费。已购物 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 行。对于需上交的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 收缴其他承担单位的结余经费,并汇总后上交市科技局,再 由市科技局统一上交市财政。
10、结余经费上交应在项目承担单 位收到验收结论或者相关批复后后1个月内完成。第五章 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人 才类及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揭榜挂帅”新型组织机制 中基础性、前瞻性的榜单方向,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的方 式进行管理,相关要求应在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采 取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不再设置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开展预算评审。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且在保障开展科研任务所需直接投入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直 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 屋占用
11、,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 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 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 范围内,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 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经费使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出科目无需预算调剂。项目执 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按规定开 展项目验收。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承诺在 包干经费总量内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各项指标。项目承担 单位须制定包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经费 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12、,加强对 经费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 用。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等;(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 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A)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 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 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
13、务等;(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上述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 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 项目结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 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 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 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 承担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 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重点项目绩
14、效评价。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和 项目承担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经费管理使 用全过程的经费监督机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 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 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 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 监督检查效率。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项 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经 费管理责任,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开展监督检查和整 改工作。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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