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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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1月31日对你药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药店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田仁凤(仁修药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有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字2020) 1号)告知你药店陈述申辩权,你药店
2、未提出陈述及申辩一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 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店
3、处罚人民币壹 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农行贵州省德江县支行户名:德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略)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药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 态环境厅或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2月27日(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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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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