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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安全生产管理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应急 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 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 监管职责,但未明确规定综合监管的内容。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2、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的安 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了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为满足我市日益提高 的城市安全发展要求,有必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 立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1、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 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 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 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
4、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 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 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 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2、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也规定 了职业禁入。实践中,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服务时,部分机构和 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竞争,甚至弄虚 作假,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风险。为加强安 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
5、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高其 违法成本,有必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 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 技术、管理服务工作:(-)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 的;(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 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拓展社会监督方式条例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的 处罚金额。为强化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在安全生 产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高危生产经营
6、单位的处罚 力度。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7、,未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条例第五十七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 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 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8、的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 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 第四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明确由应急
9、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 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 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条文第九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 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 培训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2、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细化规定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
10、内设机构,开展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以及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等职责。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 监管内设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履行下列职 责:(-)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整治;(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 监管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监
11、管工 作情况;(五)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 组织预案的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处置;(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普法宣传、典型案 例宣传等警示教育;(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3、细化规定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其承担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强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 职责。相关条文第十一条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12、 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 产信息化建设;(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 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4、明确了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相关条文第十二条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
13、围内为安全 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 共同推进安全发展。5、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教育培训等职 责。相关条文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 并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生产 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
14、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一定 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 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条文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 法履行相
15、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2、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 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 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 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如要求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条文第三十七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