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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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 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 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 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 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 报名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第三章成绩考核第五条成绩考
2、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 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 (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 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 9分);不合格(59分 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员是否结业的依据。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 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 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均应在 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
3、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 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 并考试。2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 排一次补考。第十条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一条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 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 形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四章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 退学或令其退学:2、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3、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4、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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