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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有效应对不良贷款风险,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扶贫小 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 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 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的实施对象为全区使用扶贫小额 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脱贫攻坚期内的脱贫户(以下简称 “贫困户”)。第四条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 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区扶贫办负责编制风险补偿金投入 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
2、用安全、绩效评价、信 息公开等,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区财政局 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五条区扶贫办与各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风 险补偿金专户,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的工作要求注入一定比 例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按风险补偿金1 : 10的比例发放贷 款,当承贷银行贷款额度达到约定放大比例时,承贷银行可 暂停发放贷款,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在30日内按照约 定比例进行调剂补足。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 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 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其贷款本金及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 纳入风险补偿,由风险补偿
3、金承担70%、承贷银行承担30%。(一)借款人因突发死亡、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丧 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家庭生活陷入贫困,造成借款人丧 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二)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 款本息损失的。(三)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 素,造成到期贷款无法依法追回需要补偿的。(四)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及承贷银行共同认定为贷款 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其他情况。第七条经承贷银行初步认定为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 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向区扶贫办提交经扶贫小额信贷助贷 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的以
4、下材料:(-)申请报告和申报表(附件);(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三)贷款合同和放款凭证;(四)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各程序相 关报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五)贷款损失认定证明材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已按五级分类标准计提专项准备的凭证、报表等其他证明材 料;(六)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上门追索、 提起诉讼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七)补充说明等其他资料。第八条区扶贫办收到承贷银行风险补偿报告及完整 资料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承贷银 行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划扣损失金额的70%进行风险补偿。第九条风险补偿分担工作应在承贷银行风险补偿申
5、 报之日起15日内完成。第十条因承贷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 成的经济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第十一条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区 政府和承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 乡镇(街道)、承贷银行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 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银行机构和 风险补偿金账户。第十二条 存在承贷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享有同期人民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存款利息,风险补偿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收入,年底结转纳入风险补偿金本金。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等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 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 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 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 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 险补偿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 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后,各相关单位、承贷银 行、责任人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布风险补偿金具体 代偿情况,防止出现区域性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解释。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