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参考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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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合同编号:浙江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参考使用)(征求意见稿)甲方(购电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方,售电公司):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年 月日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2.7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且在合同生 效期间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1甲方的权利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3. L 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 . 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3.2 甲方的义务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
2、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 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1.1.1 2事先向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必要的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 电需求,合理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规 定在交易平台确认。1.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 提供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 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在交易平台绑定 后,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交易平台、营销系统查询前3年用 电曲线,以及D-3日分时用电数据、用户信息等(可以获取的最小颗粒度)。1.2.4 按本合同约定、供用电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电费。3 . 2
3、. 5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 .3乙方的权利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查阅甲方用电量数据。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 量计划。3.4乙方的义务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 供零售交易服务,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并按规定参与电费结 算;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确认甲方提交的交易月份用电 量。3.4.2 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相关 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3.4.3 4.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市场交易相关费用。3.4.4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零售交易有关手续。3.4.5 按
4、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 任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3.4.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7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第4章交易电量、电价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合同签订周期不超过1年)。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 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用户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 (以下简称“分时”)分别统计约定,一口价用户按照全 时段总电量统计约定。1.2 3甲方用户用电价格甲方用户用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
5、(含线损和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费用 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 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4.4 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交易套餐为:固定价格套餐,口比例分成套 餐,口市场价格联动套餐,交易套餐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后生 效,按照套餐相应条款规定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原则 上不得另行约定。零售套餐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套餐及相关参数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 合同附件(附件2)。交易平台校对零售套餐信息不通过 的,双方可以重新约定零售交易参数;未
6、重新约定的,按 照原套餐参数执行。4.5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月 度合约电量(如有)进行偏差统计,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确 认的偏差考核费率计算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考核参数在零 售套餐中约定,详见附件2。4.6 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及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 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照相关市场规则开展交易、结算。分摊或分享费用,按照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市 场规则形成。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费用由电网企业 按规定结算。4.7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浙江省调整输配电价等相 关政策电价的,则
7、按新的政策执行。第5章电能计量1.1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 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1.2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 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电网企 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5. 3零售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 为结算依据。第6章结算和支付5.1 在结算周期内,由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合 同及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绿电量价等信息及抄表电量, 计算甲方零售交易电费,经乙方确认后,叠加输配电费、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费用等 后,形成甲方结算总电费,电网企业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 单。市场用户损益分
8、摊或分享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由电网 企业根据甲方用电量计算到户,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 方分摊。功率因数、容(需)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 司按照现行国家及浙江省的政策执行。5.2 甲方原有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 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6. 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 乙方收益按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 版)、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等 与电网企业结算。6.4价格回顾。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 方案,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协商一 致,启动价格回顾机制后,乙方经由价格回顾机制产生的 回顾调整费用,全额分摊或分享至签约
9、用户,根据价格回 顾期内甲方交易电量占比计算甲方相应费用并结算。具体 实施参照后续明确的价格回顾政策执行。乙方价差电费及利润水平较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按规定对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条款约定如 下:第7章合同变更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以书面的形式进 行,甲乙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 合同约定时,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合同条款协 商变更。第8章合同违约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
10、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 下:8. 2违约的处理原则8. 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 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 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 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甲方的权利义务及电价按照售电 公司管理办法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有关规定执 行。第9章合同解除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9. LI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1、9 . 1. 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 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10 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 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 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补充约定:第10章不可抗力10. 1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 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 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 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11.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 少因不可抗力
12、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 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 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 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 扩大的损失。12.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 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第11章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 所在地
13、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2章合同签订、生效和期限12.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合同签订 之日生效。12.3为简化签约,本合同示范文本在浙江能源监管 办、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经双方协商一致,本 合同可通过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详见附件3)方式约 定相关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确认单方式签约的,视同甲乙双方接受并遵守本合同所有约定。第13章其他13. 1保密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 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 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
14、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3.2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 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 合同。13. 3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 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 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 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 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 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3.4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一、本合同依
15、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号) 以及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 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 于参与浙江省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甲方、购电方)和售电 公司(乙方、售电方)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二、本合同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同意依据本合同 的约定进行零售市场交易。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违约、合同解除、价格回顾等条款进行 补充约定。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 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五、2023年双边
16、协商交易时段不超过2023年12月31 日24时。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3. 5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6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 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 交量等非涉密信息。13.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甲方(盖章):签署人:日期:乙方(盖章):签署人:日期:时间分时电价用户(万千瓦时)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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