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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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的结题管理,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14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钦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的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 下统称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 作。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
2、 作绩效的重要环节。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为依 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 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第五条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 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 有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二)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 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 继续实施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 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 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五
3、)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 需终止的。第三十五条有第三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市科技局(项目 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 科技经费支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 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机构应告知项目承担按照第二十 九条要求,在20个工作内提交项目终止结题资料。对符合要求 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验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 止结题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 见,评估意见内容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
4、无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公 示,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在提交项 目终止结题材料;(二)接到项目验收机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20个 工作日完成补正;(三)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 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第四十条 终止结题项目处理措施包括:(一)终止结题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收回结余资金和 违规使用的经费。(二)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为过错的, 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
5、在弄虚作 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以及在终止结题过程 中不配合的,按桂政办发(2018) 16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的参与单位有明显人为过错 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于以 下情况的,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项目 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 且主动退回项目资助资金的。(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 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 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为自
6、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 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结题,其验收结论参照自治 区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结题结论。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科学研 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钦科发(2011) 13号)同时废止。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容宽失败的原则。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市本级各类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 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项目验收机构(包括市科技局委 托的局属事业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 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7、,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项目验收 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 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第二章验收方式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 验收等方式。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 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如 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检测或 查定,并形成验收意见。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出具验收意 见,项目验收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有财政经费资助且金额低于3万元(含3 万元)的项目。第八
8、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 采取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 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第九条 受理验收申请时,项目验收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 应当现场验收,或由项目验收机构委派3名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 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 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到 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一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
9、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 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要提供专项审 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 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 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 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 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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