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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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 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
2、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 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第三H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 的。(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 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 定造成事故的。(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 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 事故的。(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3、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 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 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 成伤亡事故的。(六)发生事故隐瞒不
4、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 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 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 国家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 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5、、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 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 的测绘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 理工作。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 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
6、作的部门负责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 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 政府的财政列支。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 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 籍测绘工作。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 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 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
7、设备,提 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 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 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 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 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
8、建制的测绘生 产单位。(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 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 检验人员。(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 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 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 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 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 部门组织初
9、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 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 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 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 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 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七条
10、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 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 包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 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 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 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十八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
11、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 地图的编制工作。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 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 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证书上岗。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 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第二十条 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 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 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 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 图
12、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 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 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 件的印刷单位印刷。第二十二条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 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 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 机构审核。第二十三条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 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 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 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 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
13、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 插附的地图。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 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 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 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 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 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
14、,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 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 料。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 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
15、。确需复制 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 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翻印、转让、出版。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 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 下列规定报批:(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 1万(含1: 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 1万以及专业要素 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 工作的部门审批。(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
16、图按原密级管 理。(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 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 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四条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 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第六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 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
17、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 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 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七条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 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一条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 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1: 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 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 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 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 的质量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测制
18、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 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 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 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 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第三十三条 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 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 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 理领用或转函手续。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 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
19、机构 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 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 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 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 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 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 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 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 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
20、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 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 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 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 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 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 (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 技术总结、验收报告。(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 (一式一份)。(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 性的专题地
21、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的目录(一式一份)。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 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 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 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 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 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 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
22、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 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 量标志。第四十条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 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 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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