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之解释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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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壁方申i盼靛?I蝴NS崛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解除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在成文法对解除权的规定上必须不断修正,以确保其能在应用于实际场景 时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最大化保护社会总体利益。2018年8月30日到3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 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 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二次审议稿)基于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在条文措辞上作出一些调整: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
2、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 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草案条文一出,一时激起民法学界的热烈讨论,讨论的问题是:该条文是否有 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转化为成文立法的嫌疑?而此一疑问更是反映出学界对于应对合同僵局的手段所抱有的担忧情绪。直至民法典于五百八十条中确立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司法层面才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然而,出于对法条行使条件的质疑和批评,对于合同僵局问题的解决,似乎依然未能称之为完善。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之权利性质争议(一)“司法解除权”说王利明教授认为,采纳违约方解除权,不仅导致严守合同原则被破坏、还会导致
3、道德风险,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 影响,更将导致法律出现“隐藏的漏洞” 1。因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 的前提是合同未被解除,如果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 利基础将不复存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形式也将名存实亡。因此,其主张当出现不属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并且非违约 方拒绝解除合同的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也仅享有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申请的权利。该种权利不同于“违约方解除 权”,因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一般形式即为单方解除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而该种解除权属 于特别解除权,是否解除合同有法院作出
4、决定,并不因当事人的通知而生效。(二)“司法终止权”说清华大学的韩富鹏提出该种说法,是为了对应民法典法条的体系位置及淡化“解除”一词,因其易引起公众的误 解,同时自称是对上述司法解除说的补充、纠正。其在上述理论基础上补充认为,因合同解除的本质不是违约救济,而 是终止由合同产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给付请求权不等于合同权利,故此应当使用“终止”表述而非“解除”,淡化适用该条 时的违约救济属性。同时,其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而非一般意义上 的违约方与守约方,因债权人也可能具有可归责性,2其亦具有申请终止合同之权利。(三)“违约方解除权”说上述理论均未否认司法层面
5、的判断对于合同最终的终止效果产生的决定性影响,但王俐智老师则摒弃学界和实务 届早已基本达成一致的看法,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权利实质是解除权而非合同终止权,是当事人解除权 而非司法解除权,且仅为违约方享有工3首先,其认为我国法律未明确区分解除与终止,而终止的表述是为与第五 百六十三条的法定解除权加以区分。其次,其认为若解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力,则无存在的基础,法院享 有对权利的裁量但不代表其享有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或者仲裁是当事人实现解除合同权 利的程序性要件,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权(形成诉权)的实现方式,而非法院等享有的司法解除权,况且,我国并无 司法
6、解除权此一权利类型。最后,其认为产生合同僵局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不能或者不适于继续履行情况下守约方不行使 解除权,其并无解除意愿,因此在破解合同僵局时只能赋予有解除意愿一方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定性为不完全的合同解除权上述几种观点为学界主要认可的几种类型,然笔者认为皆有不足之处,“司法解除权说”形成时间早于民法典编 纂时间,因此经后人不断探讨改造,才衍生出各项对合同解除权的更深层探讨,其优缺点前文也已提及,笔者不加以赘 述;“司法终止权说”是在前一理论上的一次升级,在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角度上将解除与终止加以区分,但笔者认为 其意义不大,且因其多参考德国法上的可归责性学说,
7、债务人的可归责性曾是德国、日本等国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构成要 件,可归责性表彰了合同解除对债务人的“惩罚”,但该种要件已为德、日摒除,从“惩罚说”过渡至“解放说”,故其有关观 点值得商榷,不应以域外法的过时理论来限制民法典的解释路径;最后,“违约方解除权”虽似乎自圆其说,但无法 对否认者的担忧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站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高度,提出了过于严苛的适用条件,并未考虑实践层 面违约方解除权可能带来的社会治理的不稳定及道德风险,忽视了司法机关对法条理解、适用的局限性及法条规定本身 的不完备性,况且,所谓“违约方解除权”已确定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人大法工委所否定4 o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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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 申请 合同 解除 解释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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