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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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8日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8日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
2、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文明行为规 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 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提高效率,发挥窗口文明 示范作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 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和畅通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渠 道,接受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向举
3、报人、 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 人,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规范和
4、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 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共 建、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5、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考评。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二章行为规范
6、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 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恪守 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养个人品德。第九条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幼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四)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五)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 生活;(六)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袒露;(七)观看展览、电影、演出、竞赛等,
7、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八)维护管线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第十条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等呼吸道 疾病时佩戴口罩;(二)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袋等 废弃物,不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和宣传品;(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四)保持车辆车体清洁;(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 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六)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保护生态环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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