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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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 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 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 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 69号)、 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红烟专202066号
2、)文件要求,结 合石屏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屏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布局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 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经营场所。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 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 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 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 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二)经营场所方面.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1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2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3 .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 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 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 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 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三)经营模式方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1 .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 动的;2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经营类型方面非
4、便利店业态,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 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 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 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 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 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网吧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五)特定区域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 零售点;(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
5、草 制品零售点;(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3 .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六条特殊情形。(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 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2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 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除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1 .残疾人;.烈属;2 .退役军人;.低保户。(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扩) 建、改造
6、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 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同乡镇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变更的,在街 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 外),不受数量控制,但每条街道只能增加2户,且只能享受一 次照顾政策。(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 天以上的超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 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不受数量控制。(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 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 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不受数量控制。(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或不可抗力情形
7、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2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不受 数量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烟 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 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 售点的可通行距离,间距标准按拟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的间距标 准执行。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 点间距标准。第九条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 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 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
8、的间距(中 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同街道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 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 售点之间按照直线距离测量;街道交叉地段,拟申请人与另一街 道最近零售点形成转角的,分别测量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 加,适用申请人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 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第十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 (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 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第H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二条已合法持有烟
9、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 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 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 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 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 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 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修订。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石屏县烟草 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10、合理布局管理规 定的通知(石烟局(2021) 6号)同时废止。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 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 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 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 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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